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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Vietnam),是亚洲的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位于东南亚的中南半岛东部,是以京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1986年开始施行革新开放,2001年越共九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越南共产党是该国唯一合法的执政党。越南也是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之一。

越南社会企业

 

一、政策背景

在越南,尽管从未得到正式承认,但是以业务方式来服务于公共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活动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1986年以前,国家在规划和组织各项经济活动以及向人民提供社会服务方面垄断权力。作为集体经济实体的合作社得到政府的大力推动,它们被定义为社会经济和文化集体单位。1955年至1986年期间,合作社数量从45个增加到73,470个(经济委员会和2010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1986年以后,开放政策为国家社会企业运动的出现创造了条件。个人和团体现在被允许设立私营企业。一些公共政策鼓励私营部门协助边缘化群体,提供公共社会服务。其中一个显着的政策就是向为残疾人和少数民族提供就业和就业培训机会的民营企业少税或免税。另一个重要的政策是,国家对各级经济组织和个人投入和承诺的“社会化政策”,进行提供保健和教育等公共服务。几十年来,非公共社会组织(也称为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或民间社会组织)成立,以接受外国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援助为发展支撑。 2010年越南进入中等收入国家的门槛,为国家开辟了新的发展机遇。然而,这也导致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对越南在人道主义援助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政策的变化。一些双边发展组织(如国际开发署,福特基金会)对越南发展援助资金不断下降。缺乏经营资金对越南非政府组织和社区发展项目会造成严重压力。在这方面,与英国文化委员会(British Council)、社会创业发展中心(Spark Centre)等合作的社会事业促进中心(CSIP)积极推动,引进社会企业作为新的解决方案,其是符合当前社会和经济背景的另一种组织模式,。与这一趋势相一致的是,一些捐助者和中介组织支持这一举措。支持越南社会企业运动的领导捐助者和中介机构包括英国文化委员会,爱尔兰援助机构,社会倡议促进中心和社会企业发展中心等。英国文化委员会一直支持越南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将越南个人、社区、企业和政府与联合王国的合作伙伴在包括社会企业家精神在内的有关领域联系起来。爱沙尼亚以越南民间社会组织为中心,资助了创新型民间社会组织(ICSO)计划——由社会倡议促进中心2014年发起的一项为期两年半的计划。

 

二、政策层级与架构

企业法第68/2014 / QH13号和第96/2015 / NDCP号是社会企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些法律文书第一次正式使社会企业合法化。根据“企业法”,社会企业被定义为“符合企业法”的注册企业,符合核心标准:一是其目标是解决社区福利和社区的社会和环境问题,二是至少年度51%盈余被再投资并用于注册的社会和环境目标。虽然法律显示了政府对社会企业理念的认可,但对行业发展的支持政策依然很小。例如,允许社会企业动员和获得赠款和捐赠,但不受益于其经营活动免税等优惠待遇。此外,社会企业在提供社会解决方案方面获得政府补贴或优惠公共合同的机制还不清楚。

根据来自25个省的167个社会企业调查显示,大部分社会企业集中在河内(41%)和胡志明市(13%)。由于较低的发展意识和发展支持,社会企业在其余38个省份的影响很小。

 

三、社会企业范围(组织形式和领域认定)

1.组织形式

社会企业经营各种组织形式,有中心、普通企业、社团、协会、合作社以及其他形式如基金、地方机构等。社会倡议促进中心、英国文化委员会和中央经济管理研究所(2012年)依据其法律地位将其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1.1 非营利性社会企业( Non-profit Social Enterprises)  

非营利性社会企业通常以中心、协会、基金、社团、志愿组织、残疾人群体、艾滋病患者群体,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群体等形式运作......非营利性社会企业几乎都来自非政府组织。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社会企业界定了自己的模式。 因此,社会企业虽然非常类似于传统的非政府组织,但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并且社会企业具有提供创新方案来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换句话说,社会企业提供有竞争力的解决方案来解决具体的社会需求,从而吸引个人和社会投资者的资本投资。这类企业在动员社区资源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2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企业( Not-for-profit Social Enterprises)

这类企业通常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在公司经营法的规定下运作,是由有明确社会目标的社会企业家创立的。起初,企业明确规定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的结合,经济目标是实现社会发展最高目标的手段。与慈善组织或正常企业相比,“应用市场杠杆来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和环境挑战”的创新解决方案是社会企业的特征。企业大部分收入来自其提供的商业活动或服务,其利润主要用于重新投资或扩大业务。

1.3 社会合资企业或营利性企业(Social Business Ventures/Profit social enterprises)

这类企业通常以公司、合作社、小额信贷机构等形式运作。这种模式在小额信贷领域特别受欢迎。在越南,最典型的就是微型金融机构,比如TYM基金(越南妇女联盟)和CEP(HCMC劳工联合会)。这类社会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 建立有利可图的企业,其任务是为社会或环境保护的强大变革创造力量

2) 其虽然仍在盈利、为股东分红,但不受利润驱动。其主要目的不是使股东收益最大化,而是达成所有股东共享和重视的社会或环境目标。企业利润的绝大部分用于再投资或支持低收入群体,使收益群体扩大化。

越南社会企业模式的分类还有其他方法,考虑到各种分类的目的以及历史上不同社会企业模式的发展受到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可将其分为四种类型

A.合作社

合作社是由至少七名志愿者共同拥有和民主控制的集体经济实体,在生产、业务和就业方面进行合作,以满足其成员的共同需求(“2012年合作法”)。合作社被认为是越南社会企业早期模式之一。他们确实从事商业活动,以实现为成员带来互惠互利的社会目标。

B.社会企业家建立和推动的社会企业

这种模式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初,是由社会企业家(通常是有魅力和持久的个人)设立的社会企业,他们非常了解并深切关注一个或几个社会问题。社会企业家经常设立私营公司或商业实体,通过创业活动解决他们所确定的社会需求。他们通常将企业作为一种工具,并将社会目标与商业活动结合起来,以维持其组织。在这个群体中,创始人由于自己的意志,激情和坚持,在社会企业的建立和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C.专业中介机构孵化的社会企业

这个群体的社会企业受到支持计划和孵化组织的启发和激励。随着社会倡议促进中心(CSIP)和社会创业发展中心(Spark Centre)等专业社会企业孵化器和中介机构的发展,2008-2009年开始出现。

D.从当地非政府组织转变的社会企业

自2010年以来,越南已成为“中等收入国家”。许多大型发展机构,如英国国际开发部(DFID)或瑞典国际开发合作机构(SIDA)已经停止对该国的援助。发展援助已经变得竞争和稀缺。针对这种情况,许多地方的非政府组织都要寻找各种收入来源。有些组织提供咨询服务或贸易产品,以增加其运作所需的收入。其他组织设立了一个业务部门来创造收入,从而为其社会目的服务。

活动领域

社会企业的活动领域多样化,主要有教育与培训、工艺产业、医疗保健、大众传播、环境保护、新能源、社会住房等其中,68%的社会企业在很大程度上致力于通过教育、职业培训、增强技能、提供设备和更新知识,为社会群体减贫、维持生活稳定和改善收入水平做出贡献。另外,高达48%的社会企业有环保目标,如以环保方式运作,提供环保产品和服务,提高社区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等。在有利的地缘经济条件下,越南社会企业正在融入东南亚乃至全球的社会企业潮流中。因为一些区域政府采取的支持社会企业运动的政策以及在东南亚掀起的社会企业投资浪潮的影响,越南社会企业赶上了自身发展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贡献的好时机。

 

四、主管部门(登记、主管、协同部门)

1. 中央经济管理研究所(the Central Institute of Economic Management,简称CIEM)

在国家参与方面,中央经济管理研究所对越南社会企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虽然其提出了相关的公共政策建议,但仍然缺乏有关的政府政策和稀缺的文献来探索社会企业的发展。作为“由规划投资部直接授权”的国家政策智囊团CIEM于2012年与CISP、越南英国文化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一份报告《越南社会企业——概念、背景和政策》 。其中,CIEM的政策建议与越南社会企业的明确需求密切相关,表明这些建议的政策与内容相关,其的实施可以使社会企业进一步解决政府在满足国家发展需求方面的不足。

2. 社会事业促进中心(The Centre for Social Initiatives Promotion ,简称CSIP):

CSIP成立于2008年,是越南的非政府组织,致力于通过促进企业发展,为建设公平、繁荣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作出贡献。CSIP在启动阶段直接支持社会企业,吸引国家机关、企业和社区参与促进越南社会企业运动,是第一个在越南正式推动和建立社会企业模式的组织。自2009年以来,CSIP及其合作伙伴每年开展两项主要援助计划:启动和起飞。 2012年3月,CSIP与越南德勤审计公司合作,开设了越南社会企业第一个孵化器,为初创阶段的社会企业理念提供基础办公设施,扶持有潜力成为社会企业的青年项目。

 

五、政策支持内容(税收、发行股份、购买服务、认证、宣传)

直接政策内容

  1. 1992年法令35-HDBT(部长理事会法令)启动了一些促进个人组建科技机构的解决方案。
  2. 1998年颁布了第71/1998 / ND-CP号基层民主等法律文件,第一次正式鼓励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建设、实施和监督政策实施过程。
  3. 第177/1999 / ND-CP号法令和第148/2007 / ND-CP号法令为社会基金,慈善基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4. 国家分别为社会基金,慈善基金(财政部2008年12月2日第10/2008 / QD-BTC号决议)和社会保护机构(第68/2008 / ND-CP和07/2009 / BLDTBXH)设立法令。
  5. 到2014年底,越南国民议会根据新颁布的“企业法”第68/2014 / QH13号(“企业法”)开始将这一企业法人实践纳入法律。
  6. 2015年10月19日第96/2015 / ND-CP号法令生效,该法令指导了“企业法”的若干条款,明确规定社会企业的建立按照“企业法”规定的程序、顺序和档案进行,要求社会企业必须将其社会或环境目标通知商业登记机构,以便在国家商业登记门户网站(“NBRP”)上公布。 其规定了执行“企业法”有关社会企业规定的细则,包括接受援助和援助、社会责任承诺、结构调整以及业主,成员和股东的责任。
  7. 2015年11月26日国民议会颁布的“企业法”(“企业法”)

间接政策内容

1.资产分配

根据“企业法与第96号法令”,社企有义务利用其年利润的51%来重新投资实施注册的社会和环境目标。由于社会企业是混合结构,因此其可以将其剩余年利润(49%或更低)分配给其成员,股东和所有者。允许社会企业的所有者、成员或股东将其股份或出资部分转让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条件是这些组织和个人承诺继续执行社会责任活动以实施注册的社会或环境目标(法令 96第9(1)条)。当面临解散时,其需要将已经收到的剩余资产必须退回援助提供者,或者转移到具有类似社会目标的另一个社会企业或组织(第96(8)号法令))。

2.税收优惠

对于根据“企业法”或“合作社”经营的社会企业,由于社会企业的性质,会根据企业营业费用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聘用残疾人士,妇女,少数民族,困难工作者,将根据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在其使命,经营部门和目标受众方面,社会企业适合接受以上激励措施。但行政法规与实际执行情况仍存在差距,上述激励措施的评估标准,审批机制和程序的规定非常复杂,其实施也依赖地方当局对社会企业的认识、地方的灵活性和透明的支持机制。目前,国家根据第69/2008 / ND-CP号令 关于鼓励教育,职业培训,卫生,文化,体育,环境等部门社会化政策向其提供激励政策。因此,社会企业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有权享受基础设施,土地政策和土地租赁,税收优惠,优惠贷款等方面的奖励。作为人道主义援助输入的货物和非营利组织和社会企业从外国捐赠者那里获得的不可退还的援助,一般在进口阶段免征增值税和其他间接税。

  1. 相关权利和义务

社会企业有权从个人、企业、非政府组织、其他越南或外国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具体来说,其享受的权力:

  1. 接受外国非政府援助,实施解决社会或环境问题的目标;
  2. 以国内外个人、和组织以及在越南注册经营的外国机构的资产、财务或技术援助形式提供援助和援助,以实施解决社会或环境问题的目标。

其应履行的义务:

  1. 使用其年度利润总额的至少51%,以便在运营期间实施其注册的社会或环境目标;
  2. 严格使用筹集资金用于支付管理和业务费用,以实施注册的社会或环境目标;
  3. 遵守适用于社会企业的报告制度;
履行正常企业的其他义务。

 

六、规范监管(利润分配、信息公开、财务审计等)

1.财务审计

社会企业身处在越南不完善的法律环境中,经营社会目标和商业活动的综合模式面临很多困惑。这尤为突出在财务方面,在接受援助,赞助,资金,税收和财务管理政策上有严格规定。目前,国家没有限制企业获得补助金,但国家规定只允许企业在教育,卫生,科学研究,艺术等领域使用赠款进行慈善和在国家批准的一些人道主义机构开展人道主义活动时获得免税。这样限制了企业在使用这种援助与非国家组织合作时的灵活性和主动性,或者利用赠款来发展社区的活动。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仍然可以开展收入活动,并且这些收入根据国家规定征税。但是,财务管理机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该组织的税收指引尚不清楚,国家税务管理机构也没有提供具体的指导意见,作为非政府组织的社会企业在理解内部财务管理和报告机制方面也面临困难。

2.获得商业投资的能力

越南的社会企业相当年轻,主要是由个人的社会使命理念构成,其初始资本主要是小型创始人的自我投资。社会企业具有不盈利的典型特征,在高风险市场运作,投资回报率低,对商业投资者没有吸引力。因此,他们获得商业投资(包括创业或业务发展)的机会非常有限。社会企业资产结构调查结果显示,社会企业资本主要为权益资本(高达20.3%),生产经营活动资本(45.5%),赞助人资金(5.3%)。 商业贷款只是其他资金来源(银行贷款,家庭,朋友)的一部分,总额为28.8%。商业贷款是促进商业发展的重要移动基金,但对于社会企业来说,商业贷款并不占其总资本的比例。

3.资本市场

越南的社会资本市场还很年轻,不符合社会企业的需求,同时越南还缺乏准备接受社会投资资本的强大的社会企业。越南社会企业资本市场还没有发展,反映在缺乏资金,缺乏适应不同阶段和不同地区社会企业发展的规模和渠道。直到2012年,只有两个非政府组织——社会事业促进中心(CSIP)和社会企业发展中心 ,为社会企业提供投资,资金总额为20万美元/年。与社会企业的需求相比,这是一个非常温和的资本,只是初始的种子基金,只是开始思想建设和提升能力建设,还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商业发展。社会企业金融市场的一些利益相关者或潜在参与者可能倾向于政府机构、国际捐助者、企业(主要通过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但其没有表达兴趣或制定任何具体的行动计划来支持对社会企业的长期的财务或投资。由于越南没有正式承认和支持社会投资活动的法律框架,没有对社会企业的投资和政府税收优惠,以及非商业性活动获得拨款条例尚不清楚,捐助者只有通过中介机构来投资,从而招致更高的成本,降低投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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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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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www.doanhnhanhxaho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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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am Van Loi. New Laws Promote Social Enterprise in Vietnam.[N]Vietnam News.2015,12,16-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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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http://www.cof.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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