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社会企业
一、政策背景
社会企业最早可追溯到1844年罗奇代尔合作社,20世纪70后年代经济危机的爆发后福利国家改革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90年代,“具有民间组织情节”的工党上台执政,真正开启了社会企业发展的大幕。
1)1997年工党上台执政到2009年欧债危机爆发
1997年后爆发“第三条道路理论”寻求一种政府与社会共生共强的新型社会关系模式,积极构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首先与社区与志愿组织签署了《政府与社区组织和志愿组织关系框架协议》,然后从法律、税收、金融等各方面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构建支持性环境。
2001年,英国贸易及工业部(Department of Trade &Industry)成立社会企业组(Social Enterprise Unit)来负责社会企业的管理。
2002年政府公布的一篇关于社会企业的策略报告(社会企业:成功的策略)说明了社会企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并且指出营造社企生长良好环境的重要性。推行“社会企业战略”(Social Enterprise Strategy)旨在确定并帮助社会企业克服所遇到的市场问题,推动社会企业的发展。该项策略旨在达到以下3项成果:第一,为社会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第二,使社会企业成为更有作为的商业运营体。第三,建立社会企业的价值。同时,2002年财政部还出台了“志愿者及社区团体提供服务的角色”(The Role of the Voluntary and Community Sector in Service Delivery)政策,令中央和地方政府更有效地与社会企业合作,使其更好的参与公共服务。同年,英国社会企业联盟(SEUK)成立。
2004年英国政府成立了社区利益公司监管办公室(The Office of the Regulator of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ies),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考虑成立社区利益公司的申请是否符合标准;通报在英国公司注册署(Companies House)的成功注册申请,以便颁发营业执照;鼓励适合的公司采用社区利益公司模式;为成立和监管社区利益公司提供指导;对社区利益公司实施宽松的监管,尽可能减少干预。
为了规范和促进社会企业的发展,英国政府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正和更新。2004年英国政府颁布的《公司(审计、调查和社区企业)法案》(Companies”Audit,Investigations and Community Enterprise”Act)。依据该法,英国在2005年7月1日颁布《2005年社区利益公司规定》(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Regulations 2005)。
2005年英国政府将内政部下设的行动社区理事会(Active Communities Directorate)和贸工部下设的社会企业局合并,在内阁办公室成立了“第三部门办公室”(The Office of the Third Sector),以更大的力度推进包括社会企业在内的第三部门组织发挥积极作用。
2006年发布了《社会企业行动计划:勇攀高峰》(Social Enterprise Action Plan:Scaling New Heights),明确了政府在进一步推动社会企业发展上的职责。
社会企业在这一时期得到快速发展,根据《2005年英国社会企业调查》和《2006年中小企业调查》,截止到2006年英国有5.5万家社会企业,每年的营业额达270亿英镑,对GDP产生84英镑的贡献,在社会企业的从业人员达47,5万人,还提供了30万个工作岗位。2)卡梅伦政府时期
2010年卡梅伦政府时期,受欧债危机影响,联合政府反思“第三条道路”理论中政府社会职责承担过多的弊端,以“大社会”作为执政理念,即给予公民和社区更大的权力以构建公民社会。
在这一执政理念的指导下,2010年,卡梅伦政府启动“大社会”(Big Society)项目,将第三部门办公室改为公民社会办公室(Office of Civil Society),出台了《构建更强大的公民社会:志愿、社区、慈善组织及社会企业的策略》,这为社会企业的发展释放了更大的空间。
根据有关机构的调查统计,到2013年英国大约有7万家社会企业,对英国的经济贡献达187亿英镑,雇佣了近100万名员工,与因受金融危机冲击而萎靡不振的传统企业相比,社会企业的表现显得格外引人注意。
2013年1月,英国政府颁布了《公共服务(社会价值)法案》(The Public Services(Social Value)Act),它要求英国公共部门在购买服务时,不能只考虑价格因素,而必须考虑社会、经济与环境价值,以公平的价格购买真正造福于当地社区的公共服务,在服务项目竞标时必须优先考虑社会企业。
二、政策层级与架构(国立还是州立,单一还是分散)
目前英国并没有设立特定的整体社会企业法,但是有针对于具体组织形式颁布的规定,英国在2005年7月1日颁布《2005年社区利益公司规定》(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Regulations 2005),通过营造社企发展的良好环境,从法律、税收、金融等各方面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构建支持性的环境,并成立专职负责部门,促进社企发展。其他组织形式的相关的政策法律散见于公司法以及第三部门的相关法律中。英国社会企业相关政策法律政策的颁布主体为英国政府,属于国立的政策范畴。
三、社会企业范围
社会企业选择何种法律形式往往取决于从事活动的性质、关键利益相关者的要求、治理结构和财政实力。法律形式的选择将决定谁拥有组织的资产,这将影响税收和组织运作的治理框架,也将影响到组织创建者和加入组织的个人面临的风险程度。
许倩认为英国社会企业按照运营模式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慈善商店”模式。“慈善商店”是指由慈善团体开设,通过在慈善团体下设立直接的营利部门,获得营业收入,达到实现该慈善团体目标的组织形式。慈善商店的工作人员以志愿者为主,基本不付工资,部分商店以支付旅费与折扣买慈善商店的商品作为劳酬,运行资金与一般商店一样,但获得税收优惠支持。“慈善商店”劣势是物资来源单一与不足限制其快速发展。(2)“社区财务”模式。社区财务机构主要指一些可持续的独立财务机构,他们向有意在贫困或弱势群体的市场中创造财富的个人或团体提供贷款和业务支持,以达到让这些人和团体进行商业运作的目的。“WAFAA”就是典型代表。“社区财务”模式容易得到商业机构与社会组织资金支持和认同,但是也会因财政依赖导致独立性下降。(3)“合作社”模式。合作社,是指通过共同拥有或民主控制的企业形式资源联合起来的自发组织,它通过合作利益以及自助、责任、平等、公正、团结等原则将人们联系起来。“合作社”模式能够很好整合资源,具有较高的风险抵抗能力,但运行成本比较高(4)“社区利益公司”模式.社区利益公司是指那些利用企业营利和资产来服务公共利益的社会企业,是专门为社会企业创立的一种组织形式,这一模型主要是以“TRACK2000”为代表。这种模式容易形成良好的民众基础,但具有较明显的地域性。
王世强认为社会企业常见的形式包括“社区利益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简称CIC)、“担保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工人互助协会”,有的也采用“非法人企业”和慈善组织。IPS(IPS(Industrial and Provident Society,即“工业工人互助协会”)又分为“社区福利协会”(Community Benefit Society,CBS)和合作社两种形式。
陈雅丽认为英国社会企业组织形式多样,主要类型有:(1)慈善机构的贸易部门,如慈善机构开设的书店、餐厅、商店等,所有盈利用于慈善目的;(2)社区利益公司,即由社区建立、持有和管理的贸易机构,旨在促进当地社区发展,并为社区居民创造工作岗位;(3)合作社,如工人合作社、消费者合作社、住房合作社、农业合作社等,社员通常是具有某种共同利益的群体,合作社由社员组建并向社员提供所需产品和服务;(4)信托基金,董事会由主要利益相关方的代表组成,目标是重建当地的社区,活动包括经营儿童保健中心、改善社区环境、保护和修整当地建筑、开展培训项目等;(5)社区发展金融机构,向偏远落后地区的小微型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以提升当地经济发展水平;(6)社会公司,即为残疾人或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弱势的群体提供就业机会的企业。 可见,英国社会企业表现出多组织形态混合运作的特点,经营形式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英国政府对社会企业的广义定义为;“以社会目标为优先的商业,在理论上盈余全部重新投入该商业活动或是相关受惠群体,而非为股东和持有人产生利润”。 在英国普遍公认的标准是,社会企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必须是个企业,必须由社会目标驱动,和必须把大部分的利润重新投放到该企业的运营或是其社会使命中。在英国,社会企业的运营领域涉及教育、卫生、交通、住房、服务等各个方面,而它们的社会目标,包括就业平等、教育平等、健康问题、环境问题等诸多社会问题。
四、主管部门
政府于2001年10月成立了社会企业组,以加强政府为社会企业营造有利环境的角色。社会企业组的职权是:①协调和统筹各项营销社会企业的决策;②推动和倡导社会企业的发展;③采取行动消除社会企业发展的障碍;④找出和提倡有关的优良作业模式。
2004年英国政府成立社区利益公司管理局(Regulator of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ies),以管理社区利益公司。其主要职责包括:考虑成立社区利益公司的申请是否符合标准;通报在英国公司注册署(Companies House)的成功注册申请,以便颁发营业执照;鼓励适合的公司采用社区利益公司模式;为成立和监管社区利益公司提供指导;对社区利益公司实施宽松的监管,尽可能减少干预;调查投诉,即如果管理局发现社区利益公司的经营并不符合某社区的利益或未有遵守资产锁定的要求,便会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撤换和委任该公司的董事或将该公司清盘, 确保社区利益公司履行其法律责任。
2005年,英国政府将内政部下设的行动社区理事会(Active Communities Directorate)和贸工部下设的社会企业局合并,在内阁办公室成立了“第三部门办公室”(The Office of the Third Sector),并专设了社会企业和融资组(Social Enterprise and Finance Team)。该项措施的实施为社会企业提供了广泛的支持。一方面,它通过制定政策为英国社会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它还提供自己的政策项目。例如,第三部门办公室与新的社区与地方政府部(Department for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DCLG)密切合作,使第三部门组织的作用深入到各类社区以及地方和区域性的政策制定之中。
此外,社会企业采取的一系列法律形式分别受到不同的政府部门监管。CIC受公司之家和CIC管理局监管,担保有限公司(CLG)和股份有限公司(CLS)形式的社会企业受“公司之家”监管,IPS(Industrial and Provident Society,即“工业工人互助协会”)形式的社会企业由英国金融管理局(FSA)监管,采取慈善组织形式的社会企业受英国慈善委员会监管。CIC监管人是一个独立的公共事务官员,经公开招聘产生,招聘过程由英国公共任命委员会办公室监督。
英国政府授权“社区公益公司监管人”来管理CIC和负责登记。与有限公司相同,CIC也需要到“公司之家”(Companies House)申请登记。CIC比有限公司的登记程序多一项,须提交一份描述其组织目的的“社区利益报告书”,其中包括由CIC将来的或实际的董事签署的“社区利益声明”。慈善组织可以转变为CIC,前提是得到英国慈善委员会的许可批准。CIC在停止资格后,也可以转变为慈善组织。如果CIC要接管慈善组织的财产,则需要按照市场价值付费。普通的CLS或CLG,在适当修改章程和向“公司之家”提交申请后,可以转变为CIC。
五、政策支持内容
(1)制定发展战略
近年来,社会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价值越来越受到英国政府的重视。2001年,英国贸易与工业部成立了社会企业组(Social Enterprise Unit),负责协调社会企业与政府间的关系,改善社会企业的运营环境。2002年,英国政府出台了名为《社会企业:一项成功战略》(Social Enterprise:AStrategy for Success)的政策文件,这标志着英国政府首个社会企业战略问世。该战略旨在达成三大目标:为社会企业营造支持性环境;使社会企业的商业运作更有效率;确定和推广社会企业的价值。2006年,政府将社会企业组改为第三部门办公室(Office of the Third Sector),随后发布了《社会企业行动计划:勇攀高峰》(Social Enterprise Action Plan:Scaling New Heights),明确了政府在进一步推动社会企业发展上的职责。该行动计划包括:培育社会企业文化;协助社会企业从金融市场和政府计划中获得支持;使社会企业顺利获得适当融资;促进社会企业与政府合作。2010年,卡梅伦政府启动“大社会”(Big Society)项目,将第三部门办公室改为公民社会办公室(Office of Civil Society),并发布了名为《建设更强大的公民社会》(Building a Stronger Civil Society)的新发展战略,该发展战略为政府制定了一个非常清晰的计划以支持社会企业、慈善组织、志愿组织和社区团体更广泛地参与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将社会企业发展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是英国社会企业得以大规模快速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2)完善法律法规
为了规范和促进社会企业的发展,英国政府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正和更新。2004年英国政府颁布的《公司(审计、调查和社区企业)法案》(Companies(Audit,Investigations and Community Enterprise)Act)中,增设了一项新的公司类别,即社区利益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这是专门为社会企业创立的使其更易于识别的一种法律身份。该法案规定社区利益公司的资产不得分配给成员或股东,并对利润分配比例的最高上限作了限制,同时允许社区利益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来筹集资金。这项立法开创了社会企业发展的新模式,社会投资者可以从社会企业的利润中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使社会企业具有了更强的融资能力。2013年1月,英国政府颁布了《公共服务(社会价值)法案》(The Public Services(Social Value)Act),它要求英国公共部门在购买
服务时,不能只考虑价格因素,而必须考虑社会、经济与环境价值,以公平的价格购买真正造福于当地社区的公共服务,在服务项目竞标时必须优先考虑社会企业。这部里程碑式的法案强调在公共服务采购过程中应实现社会价值最大化,从而大大增加了社会企业赢得政府合同的机会。
(3)提供金融税收支持
英国政府为社会企业建立了一个有效的金融税收支持系统,实施了一系列扶持政策。自1997年起,英国政府开始大力推广公益创业和社会企业,内政部投资成立了“风险资本基金”(Adventure Capital Fund),向社会企业提供金融支援和商业指导。2012年4月,英国政府推出了“大社会资金”(Big Society Capital),这是世界上首家社会投资银行,其定位是为社会企业提供更大范围的金融服务,总额高达6亿英镑的大社会资金来自英国银行体系内的4亿英镑休眠账户资金以及2亿英镑商业银行的投资①。大社会资金的投资对象是直接资助社会企业的社会金融中介机构,首批社会投资总额超过3700万英镑,涉及成果基金(Results Fund)、影响力风险投资基金(Impact Ventures UK Fund)、社会股票交易所(Social Stock Exchange)等12类中介机构,英国政府此举意在促进形成高效率的社会投资市场,以充实社会企业的成长资金。2012年7月,英国政府又启动了一项“社会孵化器基金”(Social Incubator Fund),主要用于资助初创期的社会企业,使它们有能力吸引社会投资。此外,在税收政策方面,英国政府2002年出台了“社区投资税减免计划”(Community Investment Tax Relief Scheme),给予社会企业的投资者最高达25%的减税待遇,以鼓励更多社会资金投向社会企业。
(4)建立人才培养机制
英国社会企业的发展得益于政府对专业人才的重视和培养,贸易与工业部负责统筹社会企业的业务支持和培训计划。2002年,为了提升社会企业的运营能力,英国政府注资1.25亿英镑建立了“英格兰未来建设者基金”(Futurebuilders England Fund),致力于社会企业人才的培训,帮助社会企业获得新技术和资助项目。政府还建立了“业务通”(Business Link)网站,为社会企业员工提供商业资讯和特定培训。2006年4月,英国政府公布了“能力建设者”(Capacitybuilders)项目,该项目包括各种面向社会企业员工的指导和培训,以提高社会企业的专业技能,增强其竞标和执行服务项目的能力。此外,贸易与工业部资助成立了“社会企业培训支持联合会”(Social Enterprise Training and Support Consortium),汇集了多家社会企业培训机构,为社会企业员工提供大量培训课程,该联合会也建立了网站,以及时发现并解决社会企业遇到的业务问题。与此同时,英国政府还与大学密切合作,在大学开设社会企业课程,鼓励大学生投身社会企业,发掘和培养青年社会企业家。(5)财政的支持
英国政府给予社会企业很多财政方面的支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社会企业投资基金,为社会企业提供资金保障。2012年在卡梅隆“大社会管理模式”的背景下,英国政府更是推出了“大社会资金”即成立了世界上首家社会投资银行,为向社会企业投资的社会融资中介机构提供资金,从而促进社会投资市场可持续发展。二是鼓励社会企业参与政府购买服务。2013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公共服务(社会价值)法案》(Public Services(social value)Act),明确规定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时,对供应商的选择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更要考虑如何利用合同实现社会效益。社会企业在此方面的优势往往会使其成为潜在的供应商。三是英国政府会通过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鼓励对社会企业的投资。例如,政府推出“社会投资税收减免计划”(Social Investment Tax Relief),鼓励向社会企业,包括慈善组织进行投资。投资后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主要包括:其当年投资额的30%所得税可减免;如果将盈利再投资到社会企业可以降低资本收益税。在“社区投资税收减免计划”(Community Investment Tax Relief Investment Tax Relief)中规定投资的个人或公司5年内减免的税收最高可达25%。
六、规范监管
社区利益公司并不属于慈善组织,必须遵循具体的规定,包括:第一,资产锁定。这意味着社区利益公司一般不能以少于其全部市场价值的价格来转让利润或资产。如果社区利益公司解散,它还要保护社区的剩余资产。第二,社区利益公司监管机构设定上限来保护资产锁定。第三,除了年度账目之外,社区利益公司还必须提交一份社区利益年报。当该公司的申请通过了商业部门下属的社区利益公司管理机构和公司登记部门的双重审核后,即可成为社区利益公司。
被官方承认的社会企业,例如社区利益公司,必须具有以下特征:
- 不少于25%的收入来自于贸易行为
- 不超过75%的收入来自项目赠款和捐献
- 不超过50% 的盈余用来分红给持有者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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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