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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Italia),主要由南欧的亚平宁半岛及两个位于地中海中的岛屿西西里岛与萨丁岛所组成。意大利首都罗马,几个世纪一直都是西方文明的中心。意大利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欧洲四大经济体之一,拥有48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也是世界时尚之都。

意大利社会企业

 

一、社会企业概况

社会企业在意大利牵涉到很多领域,包括福利,健康,社会照料,教育,环保,文化保育,个人发展,和社企支持机构。意大利的社会制度环境为社会企业,特别是合作社形态的社会企业(social cooperatives) 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explain)。这使得合作社形态在意大利成为主要的社企形态。社会合作社更加多的专注于弱势人群,例如肢体和智力残疾的人群,药物和酒精上瘾者,有家庭问题以及狱外保释人群。 在意大利,特别是在过去的五到七年中,多数社会合作社都出现在私营领域,作为对劳工政策在弱势群体就业方面的补充。 通常存在着两种主要的形态, 一是非盈利组织在追求社会目标的前提下,转型开展生产性活动,一是其它传统组织,例如传统合作社和主流企业,在追求社会目标最大化的基础上,通过社会企业法认证从而获得社会企业资格。其中B-type 社会合作社不仅为弱势群体提供培训和社会融入方面的服务,他们同时利用这些经验为私营企业雇佣相似条件的人提供宝贵的咨询,并为这些人群找到适合的工作位置。

保守估计,意大利约有 35000间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企业。这个数据包含完全符合官方定义和条件的机构,而不包括呈现出不同程度的社会企业性质的组织 (Stefania Chirico (ICF), 2014)。 其中社会合作社大约有11,000多间,而法定社会企业约有1300多间,非法定意义上的社会企业,则约有20,000间

 

二、社会企业定义

在意大利,‘社会企业’ 该词首先在上世纪80年代 被使用。该概念被当地志愿者使用来定义为在劳动市场由于种种原因处于长期劣势的人提供社会服务,并且帮助该人群融入社会(Ianes, 2016)。 这些组织在一开始的时候以非盈利组织形式设立,在1991年的社会合作社法案(Law no. 381/1991)出来后,才正式拥有了法律身份。该法案把社会合作社分为两种: 为成员提供社会,健康和教育服务的被定义为A型社会合作社,而帮助弱势群体就业和融入社会的则被定义为B型社会合作社。相关法案规定,社会合作社必须‘追求成员的共同福利,为其提供其发展和融入社会所需的各类服务‘   (Law 381/1991 art.1)。随着该法案的生效,政府逐渐从社会服务领域退出,转而变成购买社会合作社的服务 (Borzaga & Santuari, 2001)。

社会合作社迅速在意大利成为受欢迎的一种福利机构模式,特别是B型社会合作社 (Spear & Bidet, 2005)。

为了进一步推动服务提供的多元化, 2005年的社会企业法(Law on Social Enterprises, Law no. 155/2006) 第一次将‘社会企业’ 作为正式的法律名称。该法案的产生并非是为了要产生一类新的社会机构,而是允许一个机构在法律上被承认为社会企业,无论它之前是以什么身份注册。只要该机构符合以下条件:

- 有机构法人,

- 持续地提供有‘社会效益’ 的产品和服务,并且将公共利益的目标放在私人利润最大化之前,

- 可产生利润(利润在收入百分比中应不少于70%),但不可把利润分配给成员或拥有者。利润必须被重新投入社会利益追求的目标,或是用于增加机构本身资产。

该机构即可被称为社会企业。另外一个社会企业也必须尊重某些治理的规则,比如透明,开放,以及成员享有一定的决策参与权 (Stefania Chirico (ICF), 2014)。该法案的产生, 令意大利继比利时,英国之后,成为在法律上正式承认社会企业的国家。

自从社会企业法公布以来,被认定社企资格的机构形式包括传统合作社,社会合作社,私营投资机构,传统非营利组织等等。社会企业家们可通过两种途径得到认证成为社会合作社:第一是通过法案Article 45 向政府相关负责机构申请,根据对该合作社的社会性的评估来颁发社企资格。第二种方法是通过该合作社的 ‘外部互惠’ 程度断定,当该合作社不仅是为成员利益服务,而将其互利互惠原则延伸到与其他社会成员和社区的交往时,他们也可被认定为社会企业。 

要注册为社会合作社,机构可以在L.381(1991)下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或是公众有限公司的标准来注册,没有最低资本限制,但每股价值不得少于25欧元。该机构必须有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其它成员投票选出,其它成员有权利参与例会并发言投票。该机构可分红,但不得超出邮政债券累计利息和有效的资金相比超出2.5个百分点。 另外至少30%的全年的净收益必须作为法定预备金。机构亦可根据法案2526的规定,向成员筹集资金,或是向第三方申请贷款或是以发行债卷的方式筹资。值得注意的是,合作社亦可以在不能继续履行其义务的时候被解散,或是转型为非正式合伙制,有限合作伙伴关系,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财团。退款可依照法案2532的内容退回给股东。

另外一类法定社会企业并非是一种特定的机构形式,任何机构,从非营利到公司,都可以通过Law24 n.155申请拥有该法律身份,只要该机构是将商业经营和社会利益相结合,来实现社会效益目的。该机构只能在以下的行业领域运行:社会协助,助残,健康照料,培训,环境保育,文化遗产保护,社会旅游,大学与大学后教育,研究与文化传播,校外培训,和支持其它社会企业的,而且该社企拥有权不低于70%的服务。最低注册资产和管理结构要求取决于该机构类别的法律要求,但在追求营利公司中,股东仍然为最终决策者。一旦被认证为法定社会企业,该机构将不能进行分红,全部利润必须用于公司再生产投入,或是用于支持该公司的社会效益。除了财政报告外,企业必须每年向劳工局递交社会性报告。如果要结束该企业营业,剩余资产必须被转移到其它非营利部门机构中,不能在该企业成员中间分配。法定社会企业也可以转型为其他法律形式机构,只要该资产分配条例被遵守。

 

三、相关支持政策

  • 1.直接政策支持

意大利的就业与社会政策部负责监督非营利部门,包括社会企业的活动。 虽然意大利没有直接支持社会企业的政策,但是政府的劳动市场相关政策和社会融合政策,包括出台的一系列对企业社会责任和对追求社会目标的机构的利好政策(explain)。
得到政府承认法定身份和相关政策支持的社会企业类别包括:
- 社会合作社 (Social Cooperatives)
- 法定社会企业 (Social enterprises ex lege)

其它非法定,但在事实上以社会企业的运营方式运作的机构(de-facto social enterprise)包括:牵涉生产类行为的非营利组织,以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有一定社会效用,并追求公共利益目标的机构。

支持社会企业的项目主要有三个。一是意大利国家内部投资和企业发展局在2001年跟劳工和社会政策部联合推行的全国性的社会合作社孵化计划,为这类社企提供培训和咨询类服务。另外由两个非营利组织, 欧洲职业基金会(Fondazione Europa Occupazione)和社会企业发展公司(Compagnia Sviluppo Imprese Sociali) 同在2001年共同成立的绿洲基金, 专门为中小型的A型和B型社会合作社提供贷款和基本服务购买。最后一个由意大利总商会发起的项目,专门资助创业类中小型社企,该计划联合38间地方级商会为中小型社企提供免费商业计划咨询与技术支持(Stefania Chirico (ICF), 2014)。除此之外,亦有地区性的项目,如Piedmont地区2013年的社会合作社支持项目,Trento省2012年的介入支持项目,都为当地支持弱势群体的就业和社会融合的社会合作社提供补贴。根据数据显示,绝大多数的社会合作社利润来自于公共部门合约(在2014年约占65%),只有不到三成来自于产品销售和服务等商业行为。与其相对的是各类行会组织们,通常有超过40%的收入来自成员交缴的费用 (Stefania Chirico (ICF), 2014)。

相应的,政府也对社会企业的工作进行评估监督。根据2011年的社会报告  法定社会企业和社会合作社必须每年向该地区政府递交社会报告,采用第三方财务审计,并由就业与社会政策部统一管理 (Pozzoli & Romolini)。

  • 2.税务优惠

尽管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对通过社会企业认证的机构有什么好处。 社会合作社通常会得到税收上的优惠,这包括:
- 在合作社超过50%的支出是作为合作社成员的薪酬的情况下(不含其它材料费用),该合作社不必交企业所得税
- 在合作社超过25%的支出是作为合作社成员薪酬的情况下(不含其它材料费用),可最高免50%的税,并可申请其他免税优惠,例如转入预备金的利润亦可免90%的税。

- 在合作社的成员薪酬低于25%的情况下, 则无法享受免税措施 (Di Diego, 2011, 2013)。但是B型社会合作社,即工作整合型社企,可以根据雇佣的残疾人数目申请免缴付社会保障金,它们的法律身份也允许它们在欧洲委员会的允许下,跟当地政府合作拿到最高30万欧元的项目经费(Stefania Chirico (ICF), 2014)。另外A型社会合作社也可以申请为其提供的健康,社会,和教育类服务免除消费税和增值税,最低可从原本的21%降到4%(Stefania Chirico (ICF), 2014)。

 

四、总结

非常明显的,在意大利社会企业主要以合作社的形式存在。法律对合作社的类型,条件,可获得的政策和税务帮助,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些优惠政策也使得合作社能够凭借成员的缴费和一定的收费活动实现财政独立。 这些合作社以解决劳工市场问题和一部分社会公共服务提供的问题为主要目标,对意大利的福利部门起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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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资料来自http://www.euricse.eu/projects/a-map-of-social-enterprises-and-their-eco-system-in-europe/

Borzaga, C., & Santuari, A. (2001). From traditional co-operatives to innovative social enterprises. The emergence of social enterprise, 166-181.
Di Diego, S. (2011). Il nuovo reime fiscal delle cooperative   http://www.reteomeo.it/uploads/media/il_nuovo_regime_fiscale_di_s._didiego.pdf
Di Diego, S. (2013). Il calcolo dell’Ires nelle Cooperative Sociali [Press release]. Retrieved from http://www.nonprofitoggi.it/2013/05/17/ilcalcolo-dellires-nelle-cooperative-sociali/
Ianes, A. (2016). Exploring the Origins of Social Enterprise: Social Co-operation in the Italian Welfare System and Its Reproduction in Europe (from the 1970s to the Present).
Pozzoli, M., & Romolini, A. THE IMPACT OF SOCIAL REPORTING ON THE PERFORMANCE OF ITALIAN SOCIAL ENTERPRISES. CORPORATE OWNERSHIP & CONTROL, 294.
Spear, R., & Bidet, E. (2005). Social enterprise for work integration in 12 european countries: a descriptive analysis*. Annals of Public and Cooperative Economics, 76(2), 195-231. doi:10.1111/j.1370-4788.2005.00276.x
Stefania Chirico (ICF), P. V. c. e., Roberto Randazzo, Giuseppe Taffari (legal experts). (2014). A map of social enterprises and their eco-systems in Europe, coutry report: Italy. Retrieved from

Wilkinson, C., Medhurst, J., Henry, N., Wihlborg, M., & Braithwaite, B. (2014). A map of social enterprises and their eco-systems in Europe: Executive Summary. ICF Consulting Services, European Commission,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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