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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Canada),位于北美洲最北端,素有“枫叶之国”的美誉。加拿大政治体制为联邦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得益于丰富的自然资源和高度发达的科技,使其成为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加拿大也是世界上最大最重要的钻石生产国之一。

加拿大社会企业

 

加拿大位于北美,是一个只有3500万人口的国家,有两种官方语言:英语和法语,有60%的加拿大人英语是第一语言,25%的加拿大人法语是第一语言。人口中98%的人能说一些英语或法语。法语区的人98%居住在魁北克省。2011年加拿大人口普查结果显示,3/4之多的加拿大人报告说有欧洲渊源,第一民族和土著人口大约4%。在人口分布上,原住民人口更年青,生育率显著高于其他任何民族,这就造成了这些社区的社会问题,预示着这些人口将会更可能参与和从未来的社会企业活动中受益。

加拿大历史上受英法殖民的历史很长,在独立后成为英联邦的一员后,由于其中有以前是法国殖民地魁北克,魁北克一直有要求独立的声音和势力,有两次差点都脱离加拿大联邦;同时,政府与土著许多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因此,由于人口和历史的原因,加拿大社会企业方面受到来自美国、英国,以及法国的影响比较显著,比如美国的影响在于更强调创业和自足,其影响力在加拿大英语社区很强,如加拿大西部、安大略和大西洋地区,在这些地区,更多的是个人企业家成功运用商业方法解决某一广泛的社会问题(如就业或环境需求);而英国的影响更多聚焦在社会政策、社区所有和社会照料因素。法国的影响在魁北克,在那里,社会合作社更加流行。

这种来自外面的经验引发了许多疑虑,特别是加拿大有曾经将土著孩子以给他们更好未来名义强迫从家里带走放到寄宿学校这一历史的情况下,土著社区很容易把联邦或者政策鼓励某种类型商业看成是殖民地的背景;而在魁北克,联邦政府项目往往在其没有商议情况下传统地强加到法语区人口时,也会带来对外来政策疑虑的氛围。所有这些,都限制了加拿大出台全国性清晰的社会企业政策、实践或框架。

 

一、社会企业法律形式

加拿大由于有关社会企业的实践和观念多来自于“外面”,所以要形成统一的全国性的社会企业概念是困难的,因此加拿大社会企业在各省和地区有自己的发展。

目前,在联邦层面没有“具体的”与社会企业有关的法律,但在加拿大有“社会企业”特征的组织有五种法律形式,它们分别是合作社、非营利组织、社区发展/利益组织、第一民族事业和有社会使命的事业。

其中,加拿大有9000合作社,合作社有3700亿美元资产,1800万成员。在加拿大合作社之所以被认为是社会企业,主要是因为法律要求它满足成员需求,而不是外在的股东的需求,它们不基于股东所有权分配利润。合作社有很多目的,从纯粹商业的到慈善的,包括信用联盟、农场合作社、食品合作社和其他零售合作社。绝大多数主要服务成员利益,但一些也服务广泛的社区目的,有些兼顾成员和社区利益。合作社如同营利公司一样盈利和分配,支付纯收入税,但是合作社利润分配封顶,主要分配给成员,剩余的盈余要再投入合作社的目的。这些法律限制确保合作社能保留足够的收入维持或改进服务,或促进其服务社区的福祉。许多合作社也给外部投资者发行股份来为项目筹集资金,但是非成员通常没有在决议上的投票权,社区目的合作社则不能发行股份。因为投资回报有限和民主治理,合作社在吸引外部投资者方面比其他公司低。一些合作社还写入资产锁定到章程中防止合作社解散时财产落入私人手中。

社区发展/利益组织是加拿大新兴的社会企业类型,但在政策、立法或治理上没有在国家层面上有清晰的规定。第一民族事业包括工作整合、旅游、基本供应、特别化产品和服务、资源提取和交易商品,它以原住民社区为其首要社会目的。除此之外,在省一级有两个专门有关社会企业法律,分别是:新斯科省社区利益公司、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社区贡献公司。

(一)新斯科省社区利益公司

新斯科省2012年通过建立《社区利益公司法》,它是以英国CIC政策为模板,CIC是服务社区目的的公司,可以提供健康、社会、环境、文化和教育服务,但不能有政治目的。CIC的资产被认为是“锁定”在它们服务的社区里的,在解散时不能出售,只能转给另一家社区目的的实体(比如一家慈善机构或另一家CIC)。成为CIC没有税收优惠。

新斯科特省的CIC必须是在《公司法》下的组织,它还必须满足以下额外条件要求:

1)必须有一个明确社区目的,该目的应该比慈善目的更广泛。与慈善机构比较,CIC不享受免税,不能发税收收据,而慈善机构则可以;

2)必须将社区目的写入公司章程中;

3)资产是锁定的,分配利润封顶(具体比例未宣布)。CIC在运营时和解散时,资产分配将受到严格限制。在解散时,只能转给另一家合格实体,包括《合作社协会法案》下的合作社组织、注册的慈善机构,或该省《社会法》下非营利组织。

4)CIC须提交年度社区利益报告提供企业怎样对社会有益或者促进社区目的的“公平和准确”描述。

5)CIC将同其他正规营利公司一样纳税。

CIC法律中规定有专门的登记和监管机构。联合股份登记处决定是否给予CIC身份,而且如果CIC没有实现目的,联合股份登记处可以取消其CIC地位,或要求CIC提供信息证明公司还在追求自己的社区目的。登记处每年一定要收到一份CIC的社区利益报告。

与之下的社区贡献公司相比不同的是:CIC资产可以分配给非营利组织和受赠者,但不能包括有政治目的的组织。另外,CIC不用列出公司中最高收入者的工资。

设立CIC的目的之一是可以使CIC可以获得更优惠的贷款和更多的社会投资。新斯科特省已经提供35%的信贷优惠给投资到非营利组织的投资,可以延伸到社会企业。

(二)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社区贡献公司

2012年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通过《社区贡献公司法》,2013年生效,其法律地位是介于营利和非营利公司之间。社区贡献公司(Community Contribution Company, C3)应该服务一个社会目的或一个社区目的,也可以广泛界定为有益于社会或社会的一部分。它对分红有限制,解散时资产分配有限制。成为C3没有税收优惠(不免除税收,也不能给慈善捐款发出税收收据)。

如果要成为社区贡献公司,一个组织必须首先在《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商业公司法》下注册为营利公司,并符合其修正案几条额外条件即可。它们包括:

1、社区目的

社区贡献公司必须有一个主要目的是“社区目的”,它被定义为有益于广泛的社会目的,或者只是比朋友、家庭或其他与社区贡献公司有关人士更广泛的一部分社会的目的。这些社区目的必须是非慈善的,因此比慈善目的更广泛。法律中提供了健康、社会、环境、文化教育或其他服务及为社区目的的例子。它可以同样包括政治目的作为合法C3目的。政府将社区目的规定得比较广泛以鼓励创新。但是,一旦发现社区目的被不适宜地使用,就将规定更严格的社区目的。这些目的必须在公司的章程中列出。

社区贡献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有社区贡献公司全称或缩写“CCC”。其目的是让任何投资或与C3联系的公司注意到它不仅有社区目的,而且在怎样支出资产上是有限制的。

2、资产锁定

C3盈利能力不受限,但分配利润和资产处理有封顶以确保大多数利润用于推进社会企业的社会目的。

C3可以给股东分红,但限制年度分红利润不超过整个利润40%,加上上一年度未分配利润也不超过40%。C3在开始的几年可以任意限制分配利润,而在建立以后可以鼓励投资者耐心。比起英国CIC的35%的利润分配限制更宽松一些,其目的是鼓励投资。但对慈善机构拥有和注册的C3以及合格受赠者,在利润分配上不受限。这意味着慈善机构和合格受赠者建立的交易部门和社会企业可以像正常的商业企业给其母组织高达75%的利润。C3有1个或多个股东,他们有不同类别和系列股票,C3吸引投资者资金受证劵规章管理。

在运营时,C3可以不受限制转移资产给慈善机构、社区服务合作社,或其他由《联邦税收法》规定的合格的受赠者,包括原住民和土著组织,但转换资产给任何不合格的受赠者必须按市场价格进行。

如果自愿解散,C3必须转至少60%资产给其他C3,慈善机构或在联邦税法下面的其他合格受赠者,或由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合作协会法》规定的新社区服务合作社。其余40%可以分配给C3股东。

3、提供年度报告

对C3问责的主要措施就是C3的年度报告,它必须以公平和准确的方式描述公司在这一财年里的活动怎样有益于社会。这份报告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总资产、公司转移的用于促进公司社区目的的资金、各类股票上红利的总额、获得红利的股东身份、领取最高报酬的人名单(超过75000美元)。C3的年度报告将在C3公司记录办公室保存,并发布在C3网站上。

3、监管

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C3没有专门监管机构,该省认为,有了C3公布的年度报告,加上股东和顾客的监管,以及每个C3至少有3位董事,就足够了。

C3没有特别税收优惠,与别的营利公司一样付税,如果联邦税法不改,大不列颠哥伦比亚政府说这一情况不会改变。

慈善机构和非营利机构不符合C3注册。慈善机构也不能转为C3,但可以创立一个独立分支机构注册为C3。

大不列颠哥伦比亚政府设立C3是为了给那些现在还没有投资社会企业部门的“社会聚焦”投资提供一个渠道,促进社会企业投资,其最终目的是增加财富和就业。大不列颠哥伦比亚政府期望C3能够从有社会意识投资者那里筹集股权投资,并获得优惠利率筹集资本。同时,也期望C3成为慈善业和非营利组织成立独立商业机构的一个工具。

 

二、社会企业发展政策

加拿大在国家层面上没有有关社会企业的公共政策,但在省和地方层面有自己的社会企业公共政策。

在魁北克,社会企业概念几乎是欠缺的,这主要源于社会经济概念在当地得到了高度认可。2013年,魁北克通过了《社会经济法》,认可社会经济在魁北克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明确政府在其中作用。该法的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帮助其发展,并辅助政府项目联结社会经济企业。

魁北克《社会经济法》将社会经济企业定义为一家进行商业化或交换商品或服务活动,同时又根据自身或者具有法人资格合作社、互助社会或者协会的章程第一段原则进行运营的企业。这些章程中的原则包括其社会目的、民主治理、经济活力、不分配或有限分配盈余或在解散时不分配或有限分配资产。社会经济的法定定义不包括私人基金会、医院、学院、大学或教堂,它也不包括不按社会经济指导原则的非营利组织,以及那些给用户、政府机构及部门服务,但并不商业化自己服务或产品的非营利机构。

魁北克的社会经济词汇基本上包括了法国称之为“基于社会和团结经济”,但排除基金会。基金会在法国现在被认为是属于社会经济,但在魁北克则不是。

魁北克省社会经济立法要求政府优先采购社会经济企业产品或服务。

安大略省自2008年实施创新战略,努力认可社会创新和社会事业,其公民和移民部与安大略Trillium基金会倡议与非营利部门建立一个更强有力伙伴关系。2012年创立了社会企业办公室作为安大略省政府经济发展、贸易和就业部的一部分,该办公室的目标是促进该省社会企业项目和目标,提升安大略省在全省和世界的社会创业形象。

2013年,安大略省政府在发布发展有关安大略省非营利组织和慈善组织发展报告后,紧接着发表了安大略省社会企业战略,指出这一战略是促进一个创新的、协调的和合作的社会企业部门(将安大略省定位于社会企业的全球领导)。四方面的支柱代表这一战略的基石:

1)联结、协调和沟通;

2)建立社会企业品牌;

3)创立一个有生命力社会金融市场;

4)提供服务、支持和方案。

安大略省政府机构的安大略Trillium基金会(OTF)现在被法定每年投入1.5亿美元。2012年,OTF发起未来基金用于在社会企业领域提升能力,主要集中在年青创业者身上。2015年2月,安大略省政府宣布投入400万美元给11家组织支持早期社会企业。

罗尼托巴省于2015年2月发布“罗尼托巴省社会企业战略”,列出了在社会企业政策上先进的创新。6个支柱代表这一战略基石:

1)提升企业技能;

2)确保获得资本和投资;

3)扩大市场机会;

4)促进和证明社会企业价值;

5)设计和实施监管框架;

6)支持网络和社区介入。

1998年,新斯科省成立社区经济发展投资基金(CEDIF)给投资新斯科省商业的投资者提供税收优惠。尽管这CEDIF项目不是专门设计给社会企业的,它已经成为在新斯科省许多股份社会企业融资的工具。新斯科省也引入一个为当地信贷联合会贷款的社会企业贷款担保给非营利组织、合作社和既营利,又为了其“社会使命”的社会目的事业。担保可以达到90%的贷款,但不超过150000美元。这个社会企业项目是2012年中作为该省的社会企业战略的第一步提出来的。

爱德华王子岛也复制CEDIF,发起社区经济发展商业(CEDB)项目,也提供投资税收优惠。

多伦多企业基金(TEF)是联合之路多伦多、安大略市、安大略社区、多伦多政府社会服务部,及加拿大政府的基金伙伴,它正在支持实施社会企业,这些社会企业给那些边缘化的人提供转换的长期就业,或就业培训。

 

三、初步结论

加拿大受英美和法国社会企业概念和立法影响很大,所以在全国层面上缺乏社会企业法律和政策支持,但在各省,引进英美和法国社会企业法律和政策使得加拿大社会企业的发展呈现多样化和活力,从中也可以看出社会企业发展的根基还是根植于历史的、变化的和当地的情景,不能强求一个统一模式,那是没有生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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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Bouchard, M. J & Cruz Filho, P & Zerdani, T. (2015) “Social Enterprise in Québec: The Social Economy and the Social Enterprise Concepts”, ICSEM Working Papers, No. 23, Liege: The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Social Enterprise Models (ICSEM) Project.

McMurtry, J. J & Brouard, F & Elson, P., Hall, P., Lionais, D. & Vieta, M. (2015) “Social Enterprise in Canada: Context, Models and Institutions”, ICSEM Working Papers, No. 04, Liege: The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Social Enterprise Models (ICSEM) Project.

O’Connor., P. The New Regulatory Regime for Social Enterprise in Canada: Potential Impacts on Nonprofit Growth and Sustainability. Presented to the AFP Foundation for Philanthropy Canada 6/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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