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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South Korea),位于东亚朝鲜半岛南部,通用韩语,总人口约5145万,首都为首尔。20世纪60年代以来,韩国政府实行了“出口主导型”开发经济战略,创造了被称为“汉江奇迹”的经济高速增长期,并跻身“亚洲四小龙”之一。

韩国社会企业

 

一.政策背景

1997年金融危机后,韩国社会失业率激增,就业系数(10亿韩元实质GNP对应的就业人数)准确反映了这一变化,该系数在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在40左右,1999年降至38,2004年降低至32 [ ],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市民的社会危机意识迅速提升。在这种社会两极化、社会就业、社会服务问题严重的情况下,社会企业开始得到发展。社会企业也成为韩国制度化解决社会结构性失业问题的关键[ ]。
1998年,政府在失业率急速增长的情况下积极开展了公共劳动事业;2000年根据《国民基本生活保障法》实施了“自主事业”计划;2003年卢武铉政权下的劳动部投入73亿韩元支持“社会就业岗位创业”等项目。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企业逐渐得到了民众和社会的认可。

为了形成社会企业的制度化和体系化,政府于2005年12月出台了《社会企业的设立及培育关联的法案》,2006年3月出台了《社会企业支援法案》。国会在2006年12月8日通过了以上述两个法案为基础的《社会企业育成法》,该法案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社会企业育成法》的目标为“通过支持社会企业的建立、运行和发展,完善国家社会服务,创造社会新岗位,致力于促进社会和谐和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 ]。

 

二.政策层级与构架

韩国的社会企业政策较为集中,政府出台了专门针对社会企业的法律政策。韩国是亚洲唯一以法律形式支持社会企业发展的国家,2007年制定的《社会企业育成法》极大地促进了韩国社会企业的发展。2005年国会和劳动部开始探讨社会企业的法制化实施路径。2006年12月《社会企业育成法》出台,2007年7月生效。《社会企业育成法》涉及对于社会企业的定义,明确规定了社会企业的组织形态、类型、经营领域等。因为政策制定的不完善,在实施中遇到不少问题,《社会企业育成法》后续又经历了两次修订[ ]。为提升社会企业的可持续管理,政府规定每隔五年编制《社会企业育成法基本计划》,各地方政府基于基本计划制定社会企业支持计划,且每五年针对社会企业进行调查[ ]。

 

三. 社会企业范围

(1)领域认定
韩国关于社会企业的领域认定已有明确规定,服务领域较为广泛。其中,韩国社会企业振兴院对社会企业的定义作出过如下规定:
①为弱势社会群体提供工作或社会服务。(弱势社会群体主要包括:低收入者、老年人、残疾人、卖淫的受害者、长期失业、失业的女性等等);
②促进当地社区和公共利益的发展;
③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促进民主决策过程(包括服务的接受者,工人和当地居民);
④再投资利润用于实现社会目的[ ];
根据韩国社会企业振兴院发布的资料分析,韩国社会企业的事业领域是根据2006年政府制定的《社会服务拓展战略》中提到的与服务领域相结合的教育、保健、医疗、社会福祉、文化、环境等领域。韩国社会企业的服务领域则主要集中在:教育、保健、社会福祉、环境、清洁、文化艺术、观光体育等领域[ ]。
(2)组织形式
社会企业在韩国具有严格的定义,《社会企业育成法》中明确规定了社会企业的范围和类型。《社会企业育成法》规定社会企业应满足下述条件:①具备组织形态;②雇佣劳动者并进行经营活动;③以实现社会目标为宗旨;④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管理;⑤经营所得收入(在申请认证日所在月份的前6个月的总收入应该是该组织在此期间总劳务支出的30%以上);⑥具备社会企业章程;⑦以服务社会为经营目标,进行再投资(组织形态属于公司形式时应将可分配利润的2/3以上进行再投资)等。
根据韩国社会企业振兴院发布的资料来看,获得认证的社会企业组织类型有很多,主要包括:商务会社型企业、法人(民事法)型企业、非营利民间团体型企业社会福祉法人型企业、农(渔)业负责人型企业、农(渔)业公司法人等。
(3)根据企业目的分类
韩国的《社会企业育成法》对于社会企业的类型做出了相关规定,韩国社会企业根据被认证企业的目的分为就业机会提供型、社会服务提供型、混合型、区域社会贡献型(2011年新定义)、其他型共5个类型:
①就业机会提供型:就业机会提供型社会企业旨在为社会中找不到稳定工作的劳动者或弱势群体提供就业的机会。主要针对的是低收入者、高龄者、残疾人、青年、长期失业者、经历断续的女性从业者、脱北者、性交易的受害者、家庭暴力受害者、单亲家庭、结婚移民者、竞争保护对象、犯罪被害者救助等弱势阶层。
②社会服务提供型:社会服务提供型主要是为弱势群体提供公益服务,公益服务指给他们提供家的感觉或是提高生活质量的服务。提供公益服务比例超过30%才可以得到相关机构的认证。
③混合型:混合型社会企业是指不仅提供就业机会,同时也提供社会服务的社会企业。弱势群体的雇佣比率达到30%以上同时弱势阶级提供的社会服务的比率占30%以上的情况下可以称之为混合型社会企业。
④区域社会贡献型:区域社会贡献型的社会企业不是指某一特定业种,而是以固定区域社会为基础,以实现地区经济的良性循环为目标的企业。
⑤其他型:

其他型是指那些通过衡量弱势群体的雇佣比例和社会服务的提供比例无法判断企业能否实现社会性目标的企业[ ]。

 

四. 主管部门

(1)登记部门
韩国社会企业的主管部门并非中央政府,而是韩国劳动部。韩国劳动部在《社会企业育成法》制定后,除2007年经过两次认证外(10月、12月认证两次),至2011年7月为止每年都分期进行社会企业的资格认证。韩国社会企业主要是由韩国劳动部和区域联合援助机构为中心对社会企业进行认证,从2010年12月开始,为了使社会企业培育和振兴相关业务能更有效地实施,社会企业的认证转为由韩国社会企业振兴院(Korea Social Enterprise Promotion Agency, KOSEA)和区域联合援助机构一同认证。
(2)协助部门

韩国社会企业振兴院是依据《社会企业育成法》第20条成立的机构,其任务包括培育社会企业家、发展社会企业与支持商业化的模式,监督与评估社会企业,建构与支持社会企业网络,建立社会企业网站与整合信息系统,提供顾问咨询服务以增进企业管理、科技、税务、劳工、会计等面向,及促进社会企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关系。韩国社会企业振兴院受委托办理社会企业推广活动、社会企业认证、文献收集与研议变革,及执行教育与训练等。在社会企业发展初期,其对社会企业的育成和激活具有重要作用[ ]。

 

五.政策支持内容

(1)税收优惠
韩国社会企业可以享受减免国税及地税等相关税务优惠,这是根据法人税法、税务特例限制法及地方税法,向社会企业提供免税政策,并由政府支援保险费[ ]。税收支援方面,得到社会企业认证后,依相关法律可以得到为期4年的减免法人税50%的优惠。自2011年开始,为促进社会企业发展,对社会企业适用了同一般的中小企业相同的7%最低税率。
(2)财政支持
韩国政府对社会企业的财政支持项目有:人工成本支援、工作岗位的设立补助、社会保险费支援、经营设备费支援、事业开发费支援等。其中,目前最重要的补助是人工成本支援费,它是为了使社会企业或预备社会企业(即有可能发展成为社会企业的第三部门组织)能创造更多的工作岗位而设立的支援项目。人工成本支援费补助具有时间、额度要求: 社会企业若新录用员工,会获得最长5年的人工成本补助(社会企业最长2 年,准社会企业最长3年)。按照支持年度不同,确定具体补助额(社会企业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70%,准社会企业第一年100%、第二年90%),且在运营支持方面,为会计、销售等专业的新员工提供补助(每家企业最多3名,最长3年)。
社会保险费支援方面:从2010年开始,不参与人工费补助的社会企业可获得社会保险补助(限于全员参保与企业薪酬高于国家规定最低薪酬的企业)。针对不享受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支援的社会企业,按最低工资9%标准(最高限额为每人91000元),最长支援4年。此外,只有劳动者参加全部的四大保险并工资高于最低薪资标准,才能获得此项补助[ ]。
事业开发费方面主要包括品牌和技术方面的研发费用,市场营销费用,以及产品性能与质量改善费用等,目的在于使企业积极实现经济和社会性目的同时,促进技术开发等。支援额度在1千万到1亿韩元范围内,最长支援5年,总额不超过3亿。
(3)能力建设
韩国政府为社会企业提供的专业咨询主要包括经营咨询、基础咨询、专业咨询、软件普及四个方面。经营咨询:以提高社会企业生产效率、提升自立经营能力和竞争力为目的的各类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及服务。基础咨询:基础咨询直接向所在地区统筹支援机构申请,并经社会企业振兴院的审查即可获得,支援内容包括人事,劳务、会计/税务、法律等领域的基本服务。专业咨询:专业咨询需要参加社会企业振兴院的公募项目,并经选定委员会审查之后方可获得,支援内容包括财务、营销、生产、会计流通、人事/劳务等涉及社会企业经营全盘领域以及解决特定经营难题方面的咨询。软件普及:主要包括商务会计软件普及和教育,目的在于增强社会企业会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该项支援服务只针对已得到社会企业认证的。并经个别支援项目的公募、申请、审查等程序具备一定资格的社会企业。
政府开办社会企业研究院,目的为通过教育与训练,传播社会企业的价值与前景,养成具有革新想法与专业经营能力的社会企业家,并培育具备经营实务知识与解决问题能力的人才,建构社会企业持续成长的基础。执行的内容,包括开设短期教育课程与支持大学(研究所)开设社会企业课程,前者包含有社会企业的理解与价值内涵、社会企业创业信息等常设课程,以及跨域经营学习(如案例研究,执行研究)的经营者课程与根据需求者水平及领域,订做实务教育(包括会计、市场及行销等)等三大类课程。后者支持学院发展课程则以开设社会企业MBA的学位课程及开设大学教育课程的研究计划为主轴。
(4)公共采购
《社会企业育成法》在政府购买方面做出了相关要求,鼓励政府优先购买优先考虑社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以此扩大社会企业产品销路、提升自生能力,为社会企业提供相对保护的市场。政府部门每年应向劳动部长官提交社会企业产品购买计划和购买数量,且政府允许社会企业参与政府的26项财政支援就业机会事业。
另一方面,对于产品行销有困难的优秀社会企业,韩国社会企业振兴院透过公共机关的优先采购给与行销渠道的保障,这样的行销渠道保障,能提高社会企业组织的活化性与持续性。实际做法包含建构商品网络与营运、组成共同卖场(shop in shop,复合型卖场),以及加强宣传开拓网络营销等。
(5)立法支持
韩国社会企业的法律支持体系以《社会企业育成法》为核心,此外为了促进社会企业的发展和实现对社会企业的扶持,政府强化和自治组织的协作,2009 年以后,全国16个市、道(韩国的行政区单位)都制定了社会企业育成条例。每5年都要制定社会企业培育的基本计划,市、道各级也要配合基本计划制定社会企业培育的支援计划。对社会企业的实际情况也要每5年进行一次调查。
不仅是企业可以成为社会企业,合作社、非营利组织都可以成为社会企业。它们都有资格从国家或地方政府得到税收优惠或财政支持。
(6)认证机制
为对社会企业的登记申请进行评估,韩国政府还成立由政府官员、学者、社会福利领域NGO三方组成的“社会企业振兴院”,根据七项标准进行审核认定。韩国社会企业的认证标准详见图表13所示。
图表 13 韩国社会企业的认定标准


指标

具体要求

组织类型

包括非营利组织、合作社、社会福利基金会、协会

有酬员工

员工必须是支付薪水的雇员而不是志愿者和无偿劳动者

来自商业活动收入

申请登记前6个月的业务收入应超过工资总额的30%

社会目标

提供工作机会型社会企业至少有50%的员工是弱势群体;社会服务型社会企业至少60%的服务是提供给弱势群体;混合型社会企业为弱势群体提供的岗位和社会服务占总量30%以上

治理

员工或客户应参与决策过程

利润分配

公司、非营利基金会应将至少三分之二的利润用于社会目标

章程

章程应具体规定组织的社会目标、业务内容、治理、利润分配和再投资原则、投融资、员工构成、解散和清算,在解散时应将至少三分之二的剩余资产捐赠给其它社会企业或公共基金

 

 

资料来源:Park(2008)[ ]
(7)宣传推广
社会企业宣传与推广方面,韩国政府推出了形式多样的推广策略,加深公众对社会企业的认知,并取得良好效果。为提高对社会企业的认识,韩国政府将《社会企业育成法》的实施之日(7月1日)设为“社会企业之日”,并在当天举行社会企业活动家活动、社会企业博览会、社会企业家奖颁奖等多种多样的宣传活动,也办理适合社会企业、自愿组织及一般国民来参与的各项社会企业研讨会或活动,也透过演讲、讨论会或纪念仪式等各项活动,使社会企业成为国民关注的议题[ ]。另外为开拓销路,已建宣传网站(www.estore365.cn),并通过G-Market、Auction等民间在线购物网站宣传社会企业的产品,同时为建立线下(off-fine)社会企业网络,与地方政府合作建成集展示、销售、体验为一体的复合型卖场(Store36.5),又在现有的流通卖场特设社会企业产品销售空间或举办特卖活动。

举办社会风险企业(social venture)竞赛。为使青少年及一般人对社会风险投资及社会企业有所了解,并宣扬社会企业追求的社会价值与扩大参与投入社会企业家的组成,发掘追求社会性目的的预备社会企业模型,开展“社会风险企(social venture)竞赛”。竞赛征集分为青少年和一般人两个部门,青少年部门,以17至19岁高中生,主要的内容是公益旅行及工作坊的形式,一般部门,则可由个人及团体参与,内容则有工作坊及深化指导咨询服务等。经的区域竞赛选拔入围项目之后,参加下半年的全国竞赛。

 

六.规范监管

(1)认证年检
韩国社会企业得到认证后,还需要接受规范监管,并进行每年一次的认证年检。韩国的社会企业需要从该国劳动部获得认证,目前具体负责认证的是根据劳动部旗下的机关——韩国社会企业振兴院。除了培育、认证社会企业之外,韩国社会企业振兴院还负责已经认证的社会企业的年度检测,未通过年度检测的机构将被取消社会企业资格。
企业没有通过认证的原因大多数是和营运收益有关。企业营业收益未达到标准或者没有提交营运收益的证明书,基本是不予认证的理由。导致这种结果出现的原因是正在申请社会企业的组织没有和一般的营利型企业那样具备计划性会计管理体系。
在《社会企业培育法》中全部的法定记载事项都需要得到法务法人的公正。但是,如果企业在没有提交独立的运营规定或者没有得到公证的情况下,认证将被取消。
(2)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方面,关于利润的社会性目标使用:组织形态是公司形式时,根据年度财政,应将可分配利润的2/3用于社会性目标。

值得强调的是《社会企业育成法》第七条界定了分红的比例。根据这一条,韩国的非营利性组织性质的社会企业不允许分红,但企业公司性质的社会企业是允许利益分配的,且最高可到1/3。

 

七.政策影响

《社会企业育成法》使韩国社会企业的成立与发展具备了法律依据,也促使社会责任的实施主体从大型企业转向整个社会体系,标志着韩国向福利国家迈出了一大步。但政府主导、制度促进为特征的社会企业育成,虽在短期内发展迅速,但仍存在优化空间[ ]。截至2017年5月10日,韩国社会企业的数量增至1741家,相比2010年的212家,增长了812%。但韩国社会企业规模普遍较小,盈利能力较低,极为依赖财政支持。韩国社会企业在2010年的总销售额占GDP的比重为0.353%,远低于发展领先的国家(平均1%)[ ],截至2010年末,43.6%的社会企业资本金不足1亿韩元,有盈余的社会企业仅占16.1%,赤字额超过1亿韩元的社会企业则高达69.5%。员工人数不足30人的社会企业比例高达83.1%[ ]。为避免出现“制度同形”问题[ ],金伯(Kim)分析了韩国的社会企业政策存在的负面问题,并给出了一些政策调整的建议。第一,政府促进社会企业发展政策的方向应该转向生态导向或减少劳动力成本的商业导向,应该强调管理和评估;第二,阻碍社会企业扩张的认证项目应该改变;政府应该坚持政策导向是恢复社会企业活动的市场功能;第三,政府应该鼓励社会企业家培养,大学内系统专业化的教育项目应得到重视[ ]。近年,韩国政府更是提出制定《社会经济基本法》的方案,将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能动性与主导性作为核心价值,实现社会企业从政策目标的手段向社会经济主要载体的角色转变。该法律宗旨在于将社会企业作为政策施行桥梁,提高政府扶持体系的传导效率,实现共富社会的价值转换,建立国家财政负担较小的福利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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