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社会企业
一、政策背景
社会企业在新西兰的发展较为波折,在初步发展阶段就经历了低谷期,在2001年6月,新西兰政府第一次将对社会企业财务支持纳入国家预算,但三年后,社区就业小组CEG资助的社会企业家奖励计划因为资金使用不符合预定的目的而遭到了媒体和议会的强烈批评。此后,社会企业家奖励计划被叫停,同时政府削减了对社会企业的财政支持[ ]。虽然政府受这一事件的影响对社会企业的支持十分保守,甚至态度冷淡,但远观未来发展趋势仍然应持乐观态度。政府在2014年的全国性声明中,表示了支持社会企业的发展意愿,作为第一次中央政府的表态,这一声明激励了公共部门和企业参与到社会企业的发展中。某些区级政府也开始回应社会企业的一些诉求,最大的地方政府奥克兰市政府采取协同策略来鼓励社会企业在当地发展,惠林顿市议会将社会企业中心Enspiral扩建在小企业孵化基地内。2017年10月在克赖斯特彻奇市将举办社会企业世界论坛,这一契机也将推动社会企业在新西兰的发展[ ]。来自内政部的报告中曾预算如果有适当的支持,在2025年新西兰将有4000家社会企业,并贡献每年20亿新西兰币的财政收入[ ]。
新西兰政府认为社会企业要具备三个关键元素:首先,使命要与社会、文化或者环境等方面相关;其次,企业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商业盈利;最后,企业大部分的利润需要再投资到与使命相符的工作上。(内政部2013)[ ]
二、政策层级与架构
目前没有已出台的针对社会企业的国家层面政策,不过政策正在规划中,内政部曾在2015年发布社会企业的调查报告,其中详细的解读了目前国际社会对社会企业的一系列支持政策,同时也提出了针对本国的政策建议及社会企业在新西兰发展的步骤。另外,一些地区性政府如奥克兰市开始在城市首席执行小组的带领下制定社会企业发展政策[ ]。
三、社会企业范围
在领域方面,教育、培训、社会服务、康体、艺术遗产是社会企业参与最多的行业。此外,大部分的社会企业围绕当地出现的问题展开,一部分关注区域或国家层面的事情,另一小部分关注国际方面的问题。
在组织形式方面:社会企业的法律主体目前很多元化,具体而言,有如下六种组织形式[ ]:广泛意义上的慈善信托组织 (Charitable trust boards),1957年慈善信托法(The Charitable Trusts Act 1957)中规定信托可以有慈善的目的,以“信托为基础”(trust-based)注册的组织需至少要有两名信托人,以“社会化为基础”(society-based)注册的慈善信托组织需至少五名成员。决策者如果在职权范围内行事并不谋求个人利益则可以承担有限责任,慈善信托通过提供物品和服务来获得收入,但收入要重新投入到以慈善为目的的活动中,慈善信托委员会不可以分配利润,在清盘多余资产时必须转交其他慈善组织;整合社会组织(Incorporated societies),当整合社团组织以社会利益为目标并有盈利能力时可算作是社会企业。在1908年整合社会组织法(the Incorporated Societies Act 1908)中规定,必须要有至少15名成员,并为成员提供非盈利为目的的服务,组织活动需在章程下进行,盈利需投入到对使命的履行中,在清盘多余资产时必须转交其他慈善组织,决策者如果在职权范围内行事并不谋求个人利益则可以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依照1993年公司法(the Companies Act 1993)规定,公司必须要有一个股东一个董事,通过股息将利润分配给股东。以这一形式注册的社会企业需达到公司盈利最大化和社会公益目标的平衡;有限责任合伙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s),公司遵守2008年有限责任合伙公司法(the Limited Partnerships Act 2008 ),旨在吸引国外资金投资到新西兰本地企业,这一形式的组织即使没有收入,每个合伙人也必须要对他们的合伙收入额纳税。此公司形式被社会企业使用的频率较低,适用于有强大的内部管理结构,同时对投资人要求比较灵活的情况;工业和限制性法案及有限公司(Industrial and provident societies and co-operative companies)具体来说,依据1996年有限公司法(the Co-operative Companies Act 1996)和1908年的工业和限制性社会法案(the Industrial and Provident Societies Act 1908),在第二部法律中,以提高工薪阶层的社会福祉和生活水平的组织或者以社区福利为主旨的组织,并在工业限制性社会注册处注册(Industrial and provident societies register)的规定适用于社会企业;毛利人土地信托(Maori land trusts),依据1993年毛利人土地法案(e Ture Whenua Māori Act1993/Māori Land Act 1993),如果这些组织以提高他们组成员福利为主要目标即可被视为社会企业。
在内政部的一次调研中发现以慈善信贷的形式注册的社会企业超过一半,其次是以整合社会组织为注册形式,另外有7%是有限责任公司(内政部2013)
四、主管部门
在新西兰的社会企业没有统一管理的政府部门,因为法律主体不同而在不同部门注册,在内政部的报告中显示政府在考虑建立社会企业注册处来提高社会企业的法律地位。此外,在新西兰独特的政治文化环境下,社会企业也有其地方特色,2012年官方对社会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将近百分之五的社会企业是归毛利人当局管理,包括毛利会堂marae、部落iwi(tribe)及次部落组织hapū (extended family, sub-tribe) groups。
五、政策支持内容
(1)财税支持:2014年中央政府拨款127万新西兰币用于社会企业的能力建设资金[ ]。在内政部的调查中显示,与政府的合作收入是社会企业仅次于营利所得的第二大收入来源,其次,来自政府的财政补助平均来说占收入的17%。[ ]
(2)孵化加速:政府曾在2014年宣布将在两年内拨款112万新西兰币给Ākina 基金会来建设国家社会企业孵化基地。[ ]
(3)教育培训:怀卡托大学University ofWaikato 提供正式的社会企业硕士课程。青年企业信托计划(Young Enterprise Trust)是1981年成立的一项国家级计划来培养从一年级到十三年级的学生商业技能,这一计划的CEO表示有越来越多的学生在成立社会企业。[ ]此外,政府支持的青年企业家计划,从2014到2017年之间投入新西兰币250万元,这些资金页涵盖了对年轻人财务知识和企业管理学习的开支及对其开创社会企业的支持。内政部(Department of Internal Affairs)和民族事务部办公室(Office of Ethnic Affairs)也为社会企业提供阶段性的培训。
六、规范监督
从社会企业注册的三种法律主体(慈善信托、整合社会组织及有限责任公司)来看都强调用组织章程来规范行为,以保证盈利和组织使命的平衡,及对组织领导恪守组织使命不得谋求私利的具体规范,对使用最多的慈善信托这一形式的规定中尤其强调了委员会不得分配利润。
七、政策影响
新西兰的社会企业被政府认为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项紧急措施,对社会企业本身的意义并没有重视,因此政府的支持性政策较为落后。[ ]能力建设的缺失抑制了社会企业和社区经济的发展,新西兰社会创新中心在2013年时关闭,此外,缺少法律主体的规范也限制了社会企业获得资本的能力。而新西兰不同政府部门对社会企业相异的预期也加大了社会企业和政府合作时的成本,来自中央政府的明确的鼓励社会企业发展政策变得很迫切。深层次来看,就新西兰社会企业本身而言,雇佣业和当地劳动市场的发展是促进其发展的最主要力量,这一因素与满足来自社区需求的英国不同,虽然新西兰的社会企业发展落后于包括英国在内的欧洲国家,但因为历史等原因,其发展有向英国模式靠拢的趋势,而政府政策也会受英国的影响。
--------------------------------------------------------------------------------
参考文献
[ ] Lindsay Jeffs, Social Entrepreneurs and Social Enterprises - Do they have a future in New Zealand? [C]51st ICSB World Conference, 2006:1-16.
[ ] Department of Internal Affairs (n.d.), Social Enterprise and Social Finance A PATH TO GROWTH, [R],2016: 1-34.
[ ]Suzanne grant, Social Enterprise in New Zealand: An Overview[C],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Social Enterprise Models Project, 201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