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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United States),是由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50个州和关岛等众多海外领土组成的联邦共和立宪制国家,通用英语,是一个移民国家。美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苏联解体后,成为目前唯一的超级大国,在经济、文化、工业等领域都处于全世界的领先地位。

美国社会企业

 

自上世纪80和90年代开始,特别是2008 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采取非常规财政刺激来驱动经济,不得不大量削减其他方面,特别是与社会福利、医疗卫生和教育相关的项目和预算,私人基金会的资助金也在减少,这对大部分资金来自政府的非营利组织的的运营产生了非常负面的影响。在此背景下,一大批有影响力资助者和支持网站鼓励非营利组织以前所未有的规模介入产生收入的企业活动中去。在这一股思潮的引领下,非营利组织类社会企业在美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一、社会企业概念

然而,在美国,没有任何正式的机构定义,或者有法律形式专门管理,确认社会企业。在美国文献中,通常会交叉使用社会企业(Social Enterprise),社会企业家(Social Entrepreneur)和社会创业(Social Entrepreneurship)等词汇。美国的有关社会企业的定义更多来自于文献和民间的机构,比如,阿育王将社会企业家定义为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变革家。在公共领域,明确提到社会企业的是民主合作机构(Democracy Collaborative)的一个项目,Community Wealth.Org。民主合作机构是2000年在马里兰大学创立的一家致力于民主革新,促进公民参与和社区复兴的研究机构。它明确将社会企业列为社区财富建设的一个选项,并将社会企业定义为为了产生收入和实现其使命进行商业运作的非营利组织。城市研究所(Urban Institute)是一家位于华盛顿特区的智库,它的“绘制第四部门地图倡议”(Mapping Fourth Sector Initiative)中将社会企业作为聚集社会和环境组织的一种类型,但它并没有具体定义其所谓的社会企业。

 

二、各州社会企业立法概况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公司的法律形态和地位均由各州规定。随着美国公众和企业对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不断增强,现有的合法的企业形式已不能充分满足目前企业和社会的发展需求。因此,为了向追求社会属性的营利企业提供更多的法律空间与支持,美国各州立法机构将原有的企业结构进行扩展补充,先后创立了三种新型的企业形式: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Low-Profit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3C)、共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以及灵活目的公司和社会目的公司(Social Purpose Corporation)。与其他形式相比,共益公司现在获得了更大的成功。

(一)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L3C)

L3C是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 LLC)的一个分支,是在各州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下成立的一种新的法人形式。L3C与LLC一样,是一个营利实体,它提供一个灵活所有权结构,每一成员的管理责任和财务兴趣可以不一样。L3C不能免税。LLC和L3C的最主要区别是,尽管都是营利实体,但L3C的首要目的是获得社会有益目标,创造利润在第二位。

L3C的创制是为了使企业符合《联邦税法》中关于非营利投资的相关要求,从而吸引私人基金会对L3C的项目相关投资(Program Related Investments,简称 PRIs)。L3C允许一家“使命优先”社会企业利用LLC,创造性地将慈善资金和市场利率投资资本混合在一起,为其社会倡议增加收入基础。

根据美国《联邦税法》(Internal Revenue Code)要求,私人基金会若想保持免税状态,需每年至少支出其净资产的5%用于实现社会目的。私人基金会通常有两种方式来进行这项支出:一是通过发放无回报的补助金;一是进行对营利或非营利组织的低利息贷款或股权投资。只要其投资主要是慈善性的,教育性的,而不是主要是收入或财产增值目的,即符合PRIs的慈善要求。由于L3C和PRIs 背后的法律语言十分相似,因此L3C的设立为私人基金会进行对营利组织的项目相关投资提供了新途径。

基金会并不是L3C的唯一资本来源,承诺社会责任投资的投资者往往也接受有益社会的低回报投资。尽管听起来矛盾,追求最大利润的投资者可以投资低利润公司。但由于风险的不同分级,一些投资可以获得高利润,因为基金会PRI资本已经承担了高风险,这样其他层级的投资就可以更安全和利润更高。因此,L3C结构设计可以在强调社会利益时吸引追求最大利润的投资者。

美国社区发展组织(The Americans for Community Development,ACD)是L3C的主要推手,它认为L3C有下列好处:

第一,可以将公司基金会、信托基金、捐赠基金、养老金个人,其他营利公司和政府实体都融入这一设计来既取得社会目标,又能按营利模式运营的组织中来。

第二,可以利用有关PRIs的国内税务署规定和规章。

第三,允许基金会和其伙伴组织维持所有权和管理权,同时又可以收回投资本金以及有可能获得资本收益。

第四,促进分级,这样投资风险和收益就会在投资者中按不均等方式分配;

第五,因为风险分级结构,可以创立一个私人资本投资的理想气氛。

2008年5月,关于L3C的立法首次在佛蒙特州通过,要求成立L3C的公司须向州国务卿监管机构提交公司章程,达到相关法律要求。随后,34个州进入立法程序,最终只有8个州和两个部落,包括密歇根州、怀俄明州、犹他州、奥格拉拉苏部落、伊利诺伊州、北卡罗来纳州、路易斯安娜州、缅因州、罗得岛州以及纳瓦霍部落先后通过了L3C相关立法(北卡罗来纳州2014年取消了L3C的相关立法)。据非官方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14日,美国各州内活跃的L3C约有1370家。

各州对L3C 的法律要求为:

第一,公司需按照法案170(C)(2)(B)项规定深入贯彻落实一个或多个慈善或教育目的。如果与取得这些目的无关,就不能成立本类型公司。

第二,公司不能具有产生收益或实现资产增值的主要目的(尽管公司被允许盈利)。

第三,公司的成立不能具有政治或立法目的。

此外,公司名称需包含“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或“L3C”;公司须在组织章程中说明其L3C身份;如果一家L3C放弃了把慈善和教育作为首要目的,就会自动转变成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用向社会通报。

L3C具有如下的局限性:

尽管L3C和PRIs的法律语言十分相似,国税局对于向L3C进行PRIs投资并没有任何特殊的法律规定,但是,私人基金会对L3C的投资不一定都符合PRIs的要求,这使私人基金会对L3C的项目相关投资始终充满了不确定性,除非联邦议会或国税局对此做专门的议案确认,比如联邦政府应宣布L3C是基金会PRIs的合法接收者。因此,为避免因违规的PRIs而缴税,目前大多数私人基金会仍多选择通过发放资助金来进行净资产5%的支出,这削弱了最初设立L3C的意义。此外,私人基金会为PRIs须提交一份专门的说明信,以及还得有律师税收意见信,获得说明信等等可能非常费时耗钱,而且,如最终PRIs投资被判定不符合免税目标,还将面临罚款。

另外,如果一家L3C的行为不再符合法律要求,将自动转变成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向社会通报,法律也并未规定L3C需每年向社会发布任何社会绩效报告。目前缺乏有效的机制来监管L3C是否按规定实践了其慈善或教育目的,以及是否在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转变成为了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共益公司

股份公司(Corporations)是美国最常见的一种企业结构,法律明确规定股份公司的首要目标是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随着美国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不断加深,企业在决策过程中,不仅要考虑股东利益,也应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包括被雇用者、社区、环境等。因此,各州为促进企业实现社会目标,扩展了原有的股份公司法,创立了一种股份公司的新形式——共益公司。共益公司的创制将企业实现社会目标进行了合法化,在法律上避免了公司因没有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带来来自股东的法律诉讼,而且也给有社会使命的营利公司提供了灵活性。

共益公司是有限股份营利公司,它一方面遵守对营利公司的通常的有偿付能力的交易义务,另一方面又显著地与通常与慈善业相关的法律形式有区别。

2010 年,美国马里兰州第一次制订并颁布了共益公司的相关法律。截至目前,美国已有31个州通过了关于共益公司的立法,7个州正在进行立法的相关研究。现有的股份公司可通过股东投票以及修改公司章程转型成为共益公司。现存的共益公司也可通过股东投票 以及修改公司章程转变为一般的股份公司。据非官方统计,截至2015年4月,美国约有2541家共益公司,其中活跃的约有2144家。

各州对共益公司的法律条例是通过参考和修改非营利组织B Lab 起草的法律模板而来。 各州情况不一,对细节的规定也有些许不同。以下介绍以B Lab起草的模板为基准。

第一,公司目的:综合公共利益(General Public Benefit)。公司应致力于创造综合公共利益,该规定意在避免公司的“漂绿(Greenwashing)”行为。漂绿指公司随意打着一个具体的社会目标的旗号,在决策时不考虑其他非营利因素,整体不贯彻有利于社会和环境的行为。在创造综合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公司可制定一个或多个具体的公共利益目的(Specific Public Benefit),包括但不限于:1)为低收入个人与群体提供福利产品及服务;2)除创造就业机会以外,促进个人或群体的经济机会;3)保护或修复环境;4)提高人类健康水平;5)促进艺术、科学、先进知识的发展;6)增加以解决社会或环境问题为目标的组织团体的资金流动;7)其他。在全美多个已经通过的共益公司法通常要求企业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声明企业的社会目标(Social Purpose Statement),该声明可为概括性或具体性说明。

第二,信托责任:利益相关者。公司在进行决策时,应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利益相关者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股东;2)公司被雇佣者和劳动力、子公司及供应商;3)消费者;4)公司、子公司、供应商的所在社区;5)当地及全球环境;6)其他。

第三,透明度:第三方标准。公司每年要根据独立、透明、可信的第三方标准评估自身社会与环境绩效,并撰写年度报告递交给股东与公众。市场上提供的第三方标准的机构有100多家,其中包括B Lab。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第三方标准来测评,B Lab与各州政府都不会为公司指定特定的第三方标准来使用。另外,为了不给公司增加财务负担,此报告内容无需被第三方核实或审计。目前,许多共益公司还设有共益执行官(Benefit Director)这一职位,专门负责准备年度报告,并对公司的运营活动是否与其一般或特殊公共利益目标保持一致发表独立的意见。

共益公司与被认证的B型企业(Certified B Corporations,简称B Corps)名称相似,二者虽有一定联系,但实质不同。共益公司指的是建立在美国各州股份公司法律下的法人,而非被B Lab认证的B型企业。从立法层面来说,共益公司制度是美国社会中一项自下而上产生的创新体系,体现了公司、管理者、专家团队等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合作。国家与政府在这一过程中仅提供宽泛且具有弹性的法律框架,而由社会企业家、投资者、专家团队、第三方机构等通过不断的实验与实践,逐渐摸索出具体的政策,从而保证政策能够应对不断变化的实践情境,创造出一种由相关利益者持续互动的立法过程。

(三)灵活目的公司和社会目的公司

加州2011年通过灵活目的公司(Flexible Purpose Corporation,FPC)。要成为FPC,公司必须在名称上加上FPC或其缩写,而且必须在其公司章程里确认自己的特定特殊目的或多个目的。法律允许FPC追求慈善目的,像传统非营利组织的一样,也允许它们采取非股东的利益相关者更广泛范围的目的。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雇主、供货商、顾客、信贷方、社区、社会和环境。一旦要创立FPC,公司身份变化需要由其领导提出,要获得股东实质性同意。如果董事在章程中提出对特定FPC公司的目的实质性修改,必须得到每一类型股东发行股份数2/5的批准才能生效。2015年1月,为强调公司的社会性,加州将原有的灵活目的公司改名为社会目的公司,现有的灵活目的公司自动以社会目的公司的形式存在(加州也采纳了共益公司)。

FPC介于L3C与共益公司之间,一方面它给创始人和董事以足够的灵活性和处置权,另一方面给予股东投资者扩大的权利、权力和保护。

2012年华盛顿州通过了特别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2013年德州通过社会目的公司,2014 年社会目的公司在佛罗里达州正式生效。对社会目的公司的立法允许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考虑一个或多个特殊目的(Special Purpose),创造社会和环境效益,这避免了企业因可能没有最大化股东利益而遭受股东的诉讼,给予企业更大的灵活性。社会目的公司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社会目的公司身份及其特殊社会目的,每年向公众提交社会与环境效益报告。报告无需依照第三方标准,也无需被独立第三方审计,从而给予企业最大的灵活性。目前,由于各州国务卿使用的注册方式使得很难知道这些公司的具体数量。

 

三、政府政策

从社会支持环境来看,社会企业在美国主要由私人组织提供社会企业的金融支持、教育、培训、研究和咨询服务。地方政府、州政府及联邦政府也为社会企业提供一些间接、有限但必不可少的支持。地方政府层面提供直接支持的一个比较成功的例子是华盛顿州西雅图市的“社会企业创新1998——2001”计划。这其中西雅图市政府是它的发起者,有几家大的基金会跟它联合举办一些社会创业培训及西雅图社会企业展览会,这是美国最早的社会企业定期集会之一。这个展览会促成了西雅图社会企业投资者论坛,最初两年由政府资助,之后一年一度的论坛由盖茨基金会接手。2007年路易斯安那州副州长米奇·兰德里欧(Mitch Landrieu)发起了美国第一个政府经营的社会创业办公室(Office of Social Entrepreneurship)以应对2005年卡特里娜飓风遗留的社会问题。

在联邦政府层面,2009年奥巴马政府基于《爱德华·肯尼迪服务美国法》成立社会创新基金(Social Innovation Fund, SIF),它是国家和社区服务公司(Corporation for National and Community Service)的一个新项目。该基金的目的是为经济不利个人增加经济机会,促进美国年轻人教育成功,成为积极的公民,从事有创造力的工作,生活健康和安全,推进可以降低导致疾病的风险因素的健康生活方式。

奥巴马的白宫网站指出,社会创新基金模式有4个显著特征

1)依靠最杰出的现有资助“中介”选择高影响力社区组织而不是建立新的政府基础设施;

2)要求每1元联邦资金由受资助者以及下一级资助者从私营或其他非联邦来源以1:1配资,从而增加纳税人的资金回报和增强地方支持;

3)强调严格对项目结果评估,不仅要改进问责,而且要使用影响力证据建立一个组织强有力的市场;

4)通过追加的行动倡议有效利用资助项目,更普遍地在非营利部门促进社会创新。

在过去五年中,联邦层面投入财政资金2.41亿美元;主要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把这些钱拨给了35家非营利的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同时配套的资金达到5.16亿美元,都是来自于私人的资金;中介机构在全美资助了近290家社会组织,正在开展的有超过100项第三方评估。

SIF运行5年中,对于SIF运行效率及存废问题一直处于辩论中,主要在政府是否应该介入非营利部门的事务,SIF的资助过程问责监管问题,申请基金的程序对新成立的非营利组织是否友好,等等。目前,SIF正面临被停止的命运,美国国会为SIF提供的2016年预算为零。

联邦政府在社会企业上的另一个政策领域就是工作整合社会企业。

据2014报告,美国目前在庇护工场的成年人还有13.6万人。美国的庇护工场是在1933——1935年《全国工业复兴法案》(National Industrial Recovery Act)建立一个认证制度,允许给残疾人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基于其劳动能力的工资后大量发展起来的,但1990年的《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 with Disabilities Act)给庇护工场带来了巨大压力,庇护工场开始了向社区整合的发展。《美国残疾人法案》第一章禁止私人雇主、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就业机构和工会在就业申请程式、雇用、解雇、晋升、报酬、职业培训以及招用人员的其他条款、条件或特别待遇等各个方面歧视有资格的残疾人。2007年,佛特蒙州成为第一个不再为庇护工场提供服务的州,华盛顿州只是允许在尝试基于社区雇佣后失败后,庇护工场才能作为最后选项。美国司法部也针对那些不提供对庇护工场替代雇佣方法的州采取司法行动,并成功地赢得了与罗德岛州的官司,导致罗德岛大量关闭庇护工场,将资源转而投入基于社区的雇佣支持服务。2014年通过的奥巴马政府的《劳动力创新和机会法案》(Workforce Innovation and Opportunity Act)禁止给24岁或以下的个人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工作整合型的庇护工场大量依靠的是政府采购合同,平均达到其整体收入的70——80%,Ability One是一个联结政府采购和这类企业的中介,它是在1971年美国国会通过的Javits-Wagner-O'day(JWOD)修订法案后在联邦政府层面建立的计划,要求所有的联邦机构从主要雇佣盲人或其他残疾人的非营利组织中购买指定的产品和服务。但是要求工作整合的工人中有75%以上是残疾人才能获得政府采购合同。

现在,为解决在劳动力市场末端不利工人的工作机会的另一类工作整合企业正在强力增长,这些就业不充分或失业的成年人主要是那些有毒品问题,居住不稳定,有犯罪记录的成人,以及有发展问题的青年人,这些工作整合企业主要是作为其康复的一部分存在。它们主要是非营利商业企业,服务领域主要在零售特许业、餐馆、保管服务及园林绿化业,对这些被排斥的人来说,这些企业之地既是产生收入之地,又是工作培训的机会。

这些工作整合企业在1990年代和2000年代兴起,当时是美国福利改革时期,这些工作整合企业的目的是在这些不利人群享受福利结束之前,为他们提供实际操作的工作经历。大多数工作整合企业一方面争取到政府(或基金会)项目资金支持其为不利人群职业康复使命,同时也经营能够同其他传统营利企业在产品和服务市场上竞争的业务。

这类工作整合企业的中介,REDF,已经被选为SIF的主要政府投资者。2010年,REDF获得了300万美元SIF基金,支持其在全美作为这类工作整合企业领域的中介和能力建设者,2012年其又获得了300万美元。REDF已经在社会企业联盟里面建立了一个SE4Jobs的网络为这类工作整合企业服务,其目的是为这类企业开发其活动的领域意识,分享信息和最佳实践,为商业机会的成功形成伙伴关系,以及为其工作整合企业部门给政策制定者以教育。

 

四、初步结论

美国没有在联邦层面上的社会企业法律和专门针对社会企业的规定,但是,由于美国有关企业的立法权和管理是在各州,美国在社会企业上的各州立法比较迅速,特别是共益公司的立法和发展极大地推进了“社会企业”在美国的“法律”定型,加上社会创业家推动的B-Corp认证在美国和全球的“民间”发展和热潮,美国式的社会企业政府和民间协同模式正在继续发展,成为社会企业美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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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whitehouse.gov/administration/eop/sicp/initiatives/social-innovation-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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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君:《社会企业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安排:美国的实践及启示》,载《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10期

杨雯君 许圆圆: 《共益公司:美国社企运动新亮点》,载《社创客》载2015年7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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