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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France),是一个本土位于西欧的半总统共和制国家,海外领土包括南美洲和南太平洋的一些地区。在漫长的历史中,法国培养了不少对人类发展影响深远的著名文学家和思想家。法国是欧洲四大经济体之一,其国民拥有较高的生活水平和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

法国社会企业

 

1. 社会企业概况

在法国,公益社会合作社SCIC(Société Coopérative d’intérêt Collectif )被认定为社会企业的法定形式。这个形式由社会合作社发展而来,SCIC本身表现了社会合作社由企业方式运行,并且有社会目标这样一种形式,但是因为该机构有很大的灵活空间和需要费用低,所以大多数社会企业在法国以公益社会合作社的方式注册。该机构采取多股东结构,受益者和雇员都有参与代表其利益,当地的政府也可以为机构提供资源和参与运营决策(R Spear, 2013)。

另一种不那么明显的机构是商业和就业合作社-CAE(Coopérative d’Activités et d’Emplois)。该组织形式产生在1995年,它令得个人可以通过特殊的‘雇员企业家’身份来实验一个创新产品或是服务,但是同时仍然保持个人的雇佣身份并受到就业保障。同时,作为合作社成员,他们也接受到一些如会计和文员的专业服务,并且扩大其社会圈子(R Spear, 2013)。该组织形式无疑为社会创业者降低了风险和成本。

从执行角度而言,虽然没有正式的法律定义,但是公共支持系统(包括非政府组织),特定的组织形态,比如行会组织等,和对社会有特别贡献的组织,如工作整合型机构,通常也被包括在社会企业中。另外按照欧盟的定义,在法国可被归为社会企业的还有公共事业合作社(public utility cooperatives), 互助团体,商业类非营利机构,追求特定社会目标的私人企业等。在意大利起着重要的弱势群体社会融合的社会合作社,在法国则更多以融合公司(entreprises d'insertion)的方式由社工发起。其他中介式社团(Associations Intermediaries)则背景多元; 社工,工会,农业组织,和公众组织成员都有可能。其中临时工作一体化企业(ETTI)作为一种工作整合型社企, 在接受最底层的弱势和残疾人群体就业起到重要作用。

总体而言,社会企业在法国更多是作为包括了一系列共同特征的组织,在社会和融合经济这样一个宏观概念下面存在。虽然政府出台了社会合作社这样的法律形式认定,但其并不构成社会企业在法国的主要形态。截止到2011年,公开的资料显示法国共有约215,000家社会经济机构,其中约有180,000家行会组织,7,200家互助组织,和约1,100家基金会,余下的约24,000家为合作社。但是在2013年,按欧盟标准被定义成社会企业的仅有28,000间,其中只有315间是公益社会合作社 (a mapping of…)。其它更灵活的非法定社企形式看来更受到欢迎,而最常见的社企是重新融合经济活动的企业,即工作整合型社会企业,虽然这个名称在法国并不被常用。

 

2. 社会企业立法

虽然没有关于社会企业的正式政策和法律框架,但法国政府在推动社会经济方面花了很大的功夫。政府在政治上承认第三部门的地位并大力支持第三部门的发展和工作。法国社会和经济融合最高委员会在2010年建立,作为第三部门的监管和发展机构。

早在2001年,法国政府就在一篇报告中提到‘以社会目标为最终目的的企业’,最终引向公益社会合作社(SCIC)在2002年建立(Medhurst, Wilkinson, Henry, & Wihlborg, 2014)。‘带有社会效用的融和性企业’(Solidarity Enterprise with a Social Utility) 也成为在法国官方语境下对社会企业的定义,这包括:

- 该机构被标识为促进‘社会与融合性经济’的组织;

- 由于其社会性质,该机构对逐利有一定的限制;

- 该机构接受对组织员工工资分散的限制。

公益社会合作社虽然是社会合作社的一种,在法律本质上是带有社会目标的企业。公益社会合作社的概念建立上对目前合作社相关规定的调整上,该新定义将重心从社会企业的机构形式转移到共同社会目标上来,这是欧洲社会企业定义发展的共趋势。公益社会合作社因此可以被看作是法国最接近社会企业的机构模型。但是社会企业作为一个概念,本身并没有太多的统一定义,在法国它更应该被看作是一个对传统合作社和非营利组织的概念更新的过程。

其它并非直接作用于社会企业,但是跟社会企业模型有关的法案包括2013年的‘关于社会融合经济法案’(Law on Social and Solidarity Economy)(Droit, 2014) 该法案第一次给予‘社会经济’和‘融合经济’这些概念以清晰的法律定义,并且成为法国社会经济部门的基本指导法案,为不同背景的工作者统一了语境。该法案在2014年被议院采用,将行会组织,合作社,互助组织,以及基金会等包括进社会经济这一概念

该法律规定,要被包括进社会与融合经济中,至少需要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 拥有利润分配以外的目标;

- 组织成员间一定的民主参与, 而且不是按照资本投入的多少来决定话语权;

- 机构的管理需要满足两点规定。一是多数收益都必须给公司作为管理和发展之用途,二是有一笔保证金,而且该保证金不能被分割和重分配;

- 最后,机构必须有某种‘社会效益’,这可以是支持经济和社会地位上的弱势群体,或是改善社会排斥和不公的问题,又或是促进社会融合,或是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无论如何,该机构必须通过某种‘善举’(good practices)来证明自己的社会价值和社会融合作用。(Droit, 2014)

该标准将一年一度在社会和社会融合部的年会中被重审和更新,每三年社会融合最高委员会将就申请的标准和情况向公众公布一份评估报告。该委员会同时负责推动全国性和地区性的社会组织发展。

 

3. 相关政策优惠

■ 直接政策优惠

虽然没有直接支持社会企业的政策,但是欧盟有出台一系列支持新措施支持社会企业在其成员国的发展,如项目的资助等等。作为其成员国,法国对于社会创新的强调也在其支持政策中显现。社企的创新性, 无论是社会还是技术创新,在一些全国和地区政府社会企业孵化和资助计划中被特地提醒。。牵涉到社会创新的项目更容易被社会经济委员会的经费所青睐。

总体而言,政府支持系统倾向于支持特定形式和功能的机构,而在法国这倾向于与就业和行业有关的组织,例如行业总会和工作整合型组织。法国政府为这些组织提供欧盟区内最有竞争力的支持。

同时,政府大力推广对社会经济的公众认同,并在教育体系中引进相关概念。社会经济委员会被赋予更重要的角色和权力,并且参与到政府的经济决策中。总而言之,社会经济部门在法国及其活跃。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大批项目以公私合作,网络治理的方式产生。社会经济部门在这个过程中与地方政府密切合作,起到主要的推动作用 (Mendell & Noya)。社会企业作为社会经济中的一种重要模式,也顺势发展起来。经济政策中对‘社会条款’(social clauses)的采纳和运用增强了政府和社会经济部门的资源整合能力,对鼓励社会企业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 社会投资市场

法国2012年设立公共投资银行,用以负责社会经济相关的投资和贷款,该银行的资产储备达到5亿欧元,至今已有1亿欧元的经费在一个名为‘未来投资计划’(Programme d’Investissements d’Avenir) 的项目下被指派用以支持社会企业的长期成立和发展 (R Spear, 2013)。该笔贷款最迟在2019年收回,计划支持2000家公司超过60,000个岗位。具体支持的项目包括:机构孵化,公众意识培养,社会企业家培训教育,商业辅助和培训,投资资讯支持,设施支持,金融工具,市场培育和合作,以及网络社交,经验分享等 (Medhurst et al., 2014)。另外还有相当部分的经费资助通过合作社银行,影响力基金和政府支持的中介机构发出,用以支持有社会影响力的,跟社会经济和社会融合有关的企业轰动。

法国的一些地方政府也为社会企业提供大力支持。如Rhône Alpes 地区大力提倡就业型和社会融合型社会企业,如举办融合就业论坛,和为一系列的社会企业机构,包括行业协会,合作社,互助组织和工作整合企业最高不超过6万欧元以及80%的直接经济支持。 Lauguedoc-Roussillon 地区则在2005年开展了一项计划支持创业阶段的社会企业家们,为他们提供不高于5万欧元(包括欧洲地区发展基金)的资金和其它配套辅助。自从建立以来截至2014年,该计划已经为6间合作社和57位社会企业家提供了帮助(Medhurst et al., 2014)。

■ 税收优惠

对于社会企业,除了对非政府组织的税收优惠外,并没有特殊的税收政策。法国政府规定50%给非政府组织的捐献可以免税,个人所得税可以减免高达捐献的66%,而社会投资者也可以获得其投资额30%的免税额度。

 

4. 总结

在法国,社会企业一概念跟社会经济的发展被有机的整合。促进社会企业的发展不仅是非营利组织相关部门的工作,也是社会发展局,政策分析中心,国家社会经济委员会等一系列经济发展,策略制定和社会研究等部门的协同责任。这一策略有效的促进了社会企业在就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而合作社等传统的组织形式虽然存在,但并没有成为社会经济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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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自French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Economy. 2013. Available at: http://www.economie.gouv.fr/cedef/economie-sociale-et-solidaire

资料来自Projet de loi sur l'Economie sociale et solidaire (ESS) published on 24 July 2013 (http://www.economie.gouv.fr/files/pjl-ess-dp.pdf)

Institut Godin, L’innovation sociale en pratiques solidaires, January 2013, Available at: http://www.lexpress.fr/actualite/qu-est-ce-que-l-innovation-sociale_1245336.html

资料来自 Loi n° 2012-1559 du 31 décembre 2012 relative à la création de la Banque publique d'investissement [archive], sur Légifrance, 1er Janvier 2013

资料来自 Le Forum de l’emploi solidaire, 2013. Available at: http://www.forumemploi-solidaire.org/

资料来自 iDélic Solidaire, 2013. Available at: http://www.rhonealpes.fr/TPL_CODE/TPL_AIDE/PAR_TPL_IDENTIFIANT/168/18-les-aides-de-la-region-rhone-alpes.htm

资料来自http://ec.europa.eu/enterprise/policies/innovation/policy/regional-innovation/monitor/index.cfm?q=p.support&n=13833

参考文献

Droit, L. S. P. d. l. D. d. (2014). LOI n° 2014-856 du 31 juillet 2014 relative à l'économie sociale et solidaire (1) https://www.legifrance.gouv.fr/affichTexte.do;jsessionid=F3F6FC032F2EDD797976AF8D2CC33491.tpdjo15v_2?cidTexte=JORFTEXT000029313296&categorieLien=id

Medhurst, J., Wilkinson, C., Henry, N., & Wihlborg, M. (2014). A map of social enterprises and their eco-systems in Europe. Country report: France: ICF Consulting Services.

Mendell, M., B. Enjolras, & Noya, A. L'économie sociale au service de l'inclusion au niveau local : Rapport sur deux régions de France : Alsace et Provence – Alpes – Côte d'Azur: OECD Publishing.

Spear, R. (2013). Social economy—laying the groundwork for innovative solutions to today’s challenges. Luxembourg: Publications Off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Spear, R., & Bidet, E. (2005). Social enterprise for work integration in 12 european countries: a descriptive analysis*. Annals of Public and Cooperative Economics, 76(2), 195-231. doi:10.1111/j.1370-4788.2005.00276.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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