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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Poland),是一个位于中欧,由16个省组成的民主共和制国家。波兰1989年实行总统和议会制,同年改名为波兰共和国,后加入欧盟和北约,是一个中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近年来无论在欧盟,还是国际舞台的地位都与日俱增。

波兰社会企业

 

1. 社会企业概况

跟许多欧盟成员国相反,波兰并没有对‘社会经济’的正式定义。该概念在研究和政策实施中用以描述一系列非营利部门组织,如社会合作社,雇佣型合作社,协会与基金会等,同时也包括一部分有社会目标和分红限制的有限责任公司,足球俱乐部,社会融合中心,职业资料工作坊等。尽管更多的时候,社会经济通常跟工作整合型服务和组织联系在一起(Ciepielewska-Kowalik, 2015)。

2012年的《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方案》(National Programme for the Social Economy 2013)是第一个尝试给予社会企业法律定义的法案。该法案尝试通过该法案引入社会企业身份,让机构可以在满足某些条件之后登记成为社会企业,并确立他们在改过的社会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巩固它们作为公众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和潜在雇主。该法案也旨在为社会企业创造一个支持性环境,修改关于社会企业的法律,规范现有的部门并且为社会创业提供更多的帮助。

今天波兰的社会经济部门可以分为四种机构形态。首先是非政府组织(约76,000间),然后是约1,700间合作社,包括800间社会合作社,330间残疾人合作社,和600间雇员合作社。随后是协会等非营利组织,最后是社会辅助与社会融合类组织,如社会融合中心。

 

2. 社会企业定义

2008年,波兰首相成立了专门的咨询机构,为社会经济领域提供系统性的解决方案。该理事会由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长,相关部委,以及地方政府代表组成,该理事会责任包括,起草关于社会企业的行为,制定金融工具解决社会经济需求,提供关于社会经济的正式教育方案,以及提交关于政府文件,战略草案和国家计划的意见及草案 (Wojciech Paczynski (ICF), 2014)。

2012年的《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方案》把社会企业定义为具有以下特征的法定组织:

- 开展的业务活动有明确的界限和独立的财务报告;

- 为受到社会排斥的人提供社会和就业一体化融合服务(定义为至少50%的受排斥社会群体,或者至少30%的残疾人);并且同时履行促进就业的目标;

- 利润或财政收入不在股东/合伙人之间分配,但是用于增加公司的资本金,并且有一定份额用用在:a)社会与就业的一体化和促进就业;b)为本地社区提供公益性服务;

- 必须有民主治理模式,或至少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必须参与咨询;

2013年7月,该理事会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企业的文件,这包括 《社会企业法草案》 ,《社会经济国家发展战略》,以及《社会经济运动和政府之间的契约》三份重要文件。《社会企业法草案》目前正在内部协商中。该法案正式介绍了社会企业的地位和定义规则。社会企业必须是商业活动有以下目标的实体:

- 弱势群体的专业重返社会

- 提供社会支持;

- 提供托儿服务;

- 开展非公立幼儿园学前教育,或其他形式的学前教育

- 心理健康

- 为残疾人士提供支持

要获得社会企业身份,该机构还必须在运营上:

- 雇员符合《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方案》中提到的50%的受排斥社会群体和30%的残疾人的下限;

- 有关于利润分配的限制;

- 雇员的薪水最高不超过波兰企业部门平均薪水的三倍;

该草案与《社会,经济与国家发展战略2020》紧密连接,将社会经济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社会合作社应该是波兰最接近欧洲社会企业理想模型的机构。这种机构形式在2006年被正式在法律下引进(Law on Social Cooperatives (Dz. U. No. 94, entry 651), 2006),其把社会和经济功能结合,限制分红,民主协同方式智力,有一定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和高度自治的特点,非常适合社会经济法案中对社会企业的定义(Wojciech Paczynski (ICF), 2014),社会合作社可以由自然人在2003年的社会雇佣法案(Act on Social Employment)下设立,也可以由非政府组织,当地政府或教会组织来成立。社会合作社的优先目标必须是支持成员在社会和经济层面上的重新融合,这些条件令得波兰的社会合作社完全符合工作整合型社会企业的标准。

 

3. 政府优惠政策

■ 直接支持政策

社会合作社特别受到政府的补贴,特别是可从就业基金中得到支持。例如欧洲社会基金(ESF)资助的2007-2013年之间的总共7。5亿欧元的《人力资本运营方案》(Operational Programme Human Capital – POKL),用以资助包括社会企业在内的社会经济组织。其它的一些针对为社会经济提供支持的机构包括:社会经济支持中心(OWES)。这些机构遍及全国各地,并在地区层面为社会经济组织提供广泛的咨询服务。这些中心在《人力资本运营方案》下得到资金援助 (Brandeleer, 2013)。同时每个地区的5间社会经济支持中心,由波兰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下面的公共利益部门下设国家社会经济中心进行协调。根据欧洲社会企业调查报告,这些中心的功能活动范围难以被一一描述,其主要全面支持社会合作社,和在各个层面,包括法律,资金,市场咨询,和簙记方面提供协助(Wojciech Paczynski (ICF), 2014)。

国家层面上的欧洲社会基金运营计划(national ESF operational programme)2014-2020也包括了一系列的行动来支持社会经济的发展,比如提供部门发展和效能的评估,建立和维持服务标准,通过相关的立法和教育创造一个适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环境,协调区域的多元化活动和社会创新活动,建立区域性的社会组织网络,发展有利于社会组织的包括借贷担保等金融工具,以及为社会企业和其它社会经济组织提供认证等(Wojciech Paczynski (ICF), 2014)。

另外政府也有专门支持社会合作社的创立的政策。例如,建立社会合作社的主体可获得波兰劳工基金(Polish Labour Fund)资助的相当于平均月工资的3-4倍的补助金。在2007-2011期间大约500人获得了总额为120万欧元的补助 (BENEFIT, 2012)。另外《人力》也为新成立的社会合作社提供美味成员5000欧元的支持额度(Brandeleer, 2013)。而根据法律,已成立的社会合作社在头两年不必为其成员社会保障金缴款,第三年只需缴付社会保障金的一半。合作社们也能获得一定程度的公司收入税减免,和享受某些非资金支持,如免费的咨询和簙记服务(Wojciech Paczynski (ICF), 2014)。

新的地区运营计划(2014-2020)则为社会经济团体提供了更多的支持性措施。比如把2014年前只对社会合作社开放的创业补贴延伸到包括其它的社会经济组织,并且通过社会融合中心(CIS)和社会融合俱乐部(KIS)提供短期融合项目,以及建立社会企业孵化中心来为社会企业创业者提供更多软性支持,如商业计划,市场分析等。最后,社会经济支持中心的业务也受到完善,并鼓励通过更多的跨部门合作伙伴关系来鼓励社会经济发展。

另外2013年出台社会企业法案草稿如被实行,将把社会企业的形态介绍到多个法律形式。该法案的草案介绍了一些税收优惠,如对获得社会企业身份的机构的物业和设施降低当地法律税率,根据相关法律降低所得税,为残疾人豁免支付国家基金和劳工基金保险的缴纳。

■ 社会投资市场

在波兰并无针对社会企业的投资计划和项目。虽然社会企业在理论上可以跟商业企业一样申请贷款和吸引投资,但因为它们的特殊特性,相关支持力量并不强大。

社会经济实体可从结构基金项目处获得赠款资金。另一个重要的公共资助工具是公民倡议基金 (Citizen’s Initiatives Fund),该基金成立于2005年,其主要目标包括加强非政府组织,增加他们对社会发展的参与,并加强经济活动能力。基金每年提供大约1200万欧元给选中的项目,其中一小部分用于社会企业。 2014-2020年的方案将保持这个数额不变(Wojciech Paczynski (ICF), 2014)。 另外也有公私跨部门基金如‘小波澜社会经济基金’ (MalopolskiFundusz EkonomiiSpolecznej), 该基金由私营和公共实体于2009年共同创立,专门为社会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在四年多的时间里它提供103笔担保和小额贷款共120万欧元,用于创立32个社会合作社和35个微型企业

■ 税收优惠

如上文所提,为残疾和被排斥人士提供工作的社会组织可从政府的补贴计划中受惠。社会企业法草案中介绍的社会企业定义可将一些现有的社会组织法律形式划分为社会企业,这些社会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有:

- 根据当地法律的房地产/财产的税率;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降低所得税率;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免除对国家残疾人基金的支付;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免于向残疾人劳动基金支付保险费;

 

4. 总结

社会经济支持中心的规划也导致了一些问题,比如令得当地的支持力量分散,资源不能得到有效调配。然后由于这些中心统一接受国家社会经济中心的财政支持,各地情况不一令得有些中心难以得到足够的资源,而他们的身份又令得其难以寻找其它的资源来源。另外目前的资源分配大多仍是针对整个社会经济部门。虽然波兰政府有意通过出台社会企业法案加强对社会企业作为特定社会经济组织的推广,但截至这章完稿时相关政策还未出台。现有的政策扶持,由于集中在非营利性组织,对社会企业的发展并没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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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自http://socialeconomy.pl/node/130

详情参考ILO 相关文件 http://ilo.org/dyn/natlex/natlex4.detail?p_lang=en&p_isn=93532&p_country=POL&p_count=1471

资料来自http://www.esf.ie/en/Programmes/ESF-Human-Capital-Investment-Operational-Programme-HCI-OP-2007-2013/

Citizen’s Initiatives Fund – Programme for 2014-2020. Attachment to the Council of Ministers motion 209/2013. Available at: http://www.pozytek.gov.pl/P,FIO,2014-2020,1189.html

资料来自http://www.mpips.gov.pl/spoleczenstwo-obywatelskie/fundusz-inicjatyw-obywatelskich/

资料来自http://socialeconomy.pl/node/312

参考文献

BENEFIT, D. O. P. (2012). Information on functioning of social co-operatives functioning on the basis of the law of 27 April 2006 during 2010-2011. Retrieved from http://www.pozytek.gov.pl/files/EKONOMIA%20SPOLECZNA/Informacja....%20OPUBLIKOWANA%20DPP%2012.2012.pdf.

Brandeleer, C. (2013). Social economy in Poland. Retrieved from Ciepielewska-Kowalik, A., Pieliński, B., Starnawska, M. and Szymańska, A. (2015). Social Enterprise in Poland: Institutional and Historical Context. ICSEM Working Papers, 11.

Law on Social Cooperatives (Dz. U. No. 94, entry 651). (2006). Poland.National Programme for the Social Economy (2013).

Wojciech Paczynski (ICF), A. P. c. e., Dominika Potkanska and Filip Pazderski (legal experts). (2014). A map of social enterprises and their eco-systems in Europe Country Report:Poland. Retrieved from European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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